2016年广州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超生抚养费如何收缴计算(二)

发布时间:2016-10-09 20:09:3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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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律师朱列玉表示,如果生育者坚持不办理结婚登记,属于违反行政性规定。只是因为条例除“责令补办结婚登记”外没有明确其他处罚措施,所以一般责令没有执行,“也就算了”。朱列玉认为,这个巧妙的行文,实际上是以思想教育等方式取代了以往的强制性罚款措施。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晓颖也认为,从字面上理解,补办结婚登记是法规赋予未婚生育男女双方的义务,坚持不补办结婚登记,确实有违法规精神。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律学者杨支柱更是直言:“未婚妈妈别开心得太早。”在他看来,在现行计生政策的逻辑之下,“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指代的对象是未婚且之前没有生育过子女的男女双方。而如果其中一方生育过一个或多个孩子,另一方就不可能被免除社会抚养费。他还指出,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不交代孩子的父亲信息,母亲一方为孩子上户,会遇到困难。

  政策利好 入户与计生逐渐脱钩

  未婚人士的生育权没有受到保护,最直接的体现是非婚生孩子的个人权利受到侵害。1988年印发的《公安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就有规定:对未办理独生子女证、没有施行节育手术、超计划生育婴儿的人,以及早婚、非婚生育婴儿的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但对婴儿都应当给予落户。此后,各级部门也多番明令禁止入户与计生挂钩的行为,但各地执行的情况不一。

  广州市萝岗居民如小姐2009年未婚生下孩子并拿到了出生证,只是因为工作和户口的原因,她和男友到2010年11月才拿了结婚证。孩子3岁多需要上幼儿时,如小姐因担心儿子没入户上不了学,去帮儿子入户。但因为是未婚生子,她按照行政部门的要求,向居委缴纳了上万元的社会抚养费,并且做了亲子鉴定,才顺利入户。

  可喜的是,去年广东省户籍改革获得重要进展,入户与计生逐渐脱钩。2015年7月,广东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时,要进一步简化手续,凭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结婚证及居民户口簿办理,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单亲家庭不能出具《结婚证》的,凭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关系医学鉴定、母亲(或父亲)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登记。此后,广东各地逐渐取消入户前的计生证明审查,这为已婚或未婚生子女入户扫除了一大障碍。

  不过,在现行的计生政策下,生孩子必须持有“准生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而获得准生证的一个前提就是要有结婚证。在此背景下,非婚生育难以获得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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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抚养费如何通过法律之门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迎来修订,二孩的社会抚养费将取消,但三孩及以上,每多生育一个子女,要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随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革新和立法修缮,各地有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也随之调整。据统计,目前大多省份已完成地方人口与计生条例的修订,其中21个省份明确规定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从现有立法看,各地征收标准存在的巨大差异并无明显改变。相比一些省份对三孩以上超生加重征收,北京此次的修订草案删去了“加倍征收”条款,拟采取“一视同仁”

  的征收原则。

  这种各地自行立法的修法,能否遏制征收中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能否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纳入公开的法治轨道呢?目前看来,似乎并不乐观。

  作为一项针对公民的负担性义务,社会抚养费虽然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依据,国务院也制定了专门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但在立法形式上,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客观上造成各地征收尺度不一、对象不一、标准不一。比如,在征收对象上,有的采用生育双方分别计征,有的采取生育双方合并计征;在征收基数上,有的以年人均收入为准,有的以实

  际收入高于年人均收入的以实际收入为准,还有的以生育双方的年收入为基数;在征收的幅度和计算方式上,各地的规定也不一致。

  社会抚养费立法权的下放,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地方政府的收费冲动,无益于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后,国家卫计委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做了一些修改,其报送国务院审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拟统一标准、完善程序、确定范围。遗憾的是,条例尚未出台,各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则的修改却先行完成,立法中的利益驱动如何约束?比如,国务院《条例(送审稿)》中有“设年

  实际收入最高三倍上限”的规定,但江苏等地的规定,却超出了这个上限,甚至超生两个以上,还要加倍征收。

  要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真正纳入法治轨道,从根本上解决以往存在的种种问题,笔者以为是时候统一立法了。庞大的流动人口与各地松散不一的户籍管理制度,给分散立法下的社会抚养费征收造成极大困境;由地方分散立法很难避免因裁量权过大而造成的利益寻租,不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只有认真检讨现有分散立法的缺陷,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进行统一立法,才能最终实现这项制度的法治化改造,让社会抚养费顺利通过法律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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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地对重婚超生加大处罚力度

  梳理各地计生条例还可发现,各省对于重婚超生都采取了从重处罚。

  按照福建的规定,违反计生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同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这其中,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而对于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在江苏,对于不符合计生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但是对于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国家工作人员超生将受处分

  不按规定生育子女,除了要承担社会抚养费外,还有可能面临被开除或纪律处分,特别是一些国家工作人员。

  例如,广西就明确,有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等行为的,不但要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同时,违法生育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之日起七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云南也提出,违反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企业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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