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重庆网约车细则 重庆市发布网约车细则:车辆须有本地牌照

发布时间:2016-10-09 21:18:4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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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重庆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意见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进一步深化重庆市出租汽车行业的改革,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我市起草了《重庆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重庆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三个文件。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

  三个文件征求意见时间为期15天,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18时止。

  二、意见反馈途径。

  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一)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电子邮箱,邮箱地址:zqyj@cqyg.net。

  (二)来信来函:将意见建议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新南路183号;收件人: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出租处;邮政编号:401147。并请在信封标注“改革意见建议”字样。

  (三)传真电话:将书面意见发送传真023-89186552。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特此通告。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部分细则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车辆许可 网约车车辆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地址所属区域与拟从事经营服务的区域一致。

  (五)车辆具体标准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车辆具体标准 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具体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车辆以中级车为主,价格应高于同期购置的巡游车价格;

  (二)车辆行驶证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至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间隔时间不超过2年;

  (三)车辆排量在1.6T(大于1550毫升)或2.0L(大于1950毫升)以上;新能源车辆、混合动力车辆发动机功率不低于90KW;

  (四)车辆轴距不少于2650mm;

  (五)新能源车辆续航里程不少于250公里;

  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也可以另行制定本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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