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福州农业补贴项目有哪些,农业补贴新政策解读(二)

发布时间:2016-10-09 21:21:5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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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确定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第十三条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全省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十四条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在受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后,应及时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专栏或当地政府网站或在乡镇所在地张贴等形式公示购机者购买信息;每三个月将购机者购买信息汇总并以信函的形式寄达相关行政村,由当地村委会负责对外公示(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投诉。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信息公开专栏公布。

  第三章农机化示范推广专项

  第十五条农机化示范推广专项包括以下方面:

  (一)用于农作物(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

  (二)用于旱地粮油作物全程机械化试验示范建设。

  第十六条农机化示范推广专项补助对象包括以下方面:

  (一)农作物(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补贴对象农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农机)服务组织;

  (二)旱地粮油作物全程机械化试验示范基地补贴对象为农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农机)服务组织和农业企业。

  第十七条农机化示范推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添置水稻、旱地粮油作物生产及配套农机装备;

  (二)建设和完善水稻等主要农作物机械化生产基础设施。

  第十八条农机化示范推广专项资金不得列支下列费用:

  (一)项目实施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资金、补贴、劳务费等工资性支出和福利性支出;

  (二)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三)开展作业演示和现场会;

  (四)聘请专家指导农机农艺融合、关键技术集成、机具改进;

  (五)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等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农机化示范推广专项资金按照如下方式和标准予以补助:

  (一)农作物(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每个示范基地补助40万元;

  (二)旱地粮油作物全程机械化试验示范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每个示范基地补助20-30万元。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农机化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农业厅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根据需要,绩效评估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省财政厅对农机化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农业(农机)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成效的监督检查和总结分析,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农机化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农机化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审计、财政、农业(农机)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补或骗补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要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制定的《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试行)》(闽财农﹝2006﹞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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