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太原户籍改革制度,太原取消农业户口了吗有什么影响

发布时间:2016-10-09 22:25:3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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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其他常住人口和各类人才向城镇转移,全力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服务省城经济发展,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总体部署,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城镇户口落户限制。有序放开城区落户条件,完善配套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立足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服务供给能力,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顺应新型城镇化的要求,科学合理设定户口迁移条件,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村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目标任务

  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建立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公共服务全覆盖,让广大人民群众在家门口分享城镇化成果,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大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进程,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确保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四、改革措施

  (一)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1.全面放开“三县一市”落户限制。在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古交市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有序放开城六区落户条件。在迎泽区、小店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按照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三年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合法稳定住所系指:依法取得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实际居住,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并办理了《居住证》的。

  合法稳定就业系指: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或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缴纳税费的。

  3.本年度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具备合法稳定就业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三年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在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合法稳定就业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三年的人员,可在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

  5.本年度纳税达到1万元以上的投资经商人员,在我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三年,法定代表人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在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

  6.外地公民在我市辖区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7.在我市有常住户口并有居住条件的居民,与其共同生活属外地户口的配偶、未婚(或离异、丧偶)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居住条件系指:

  (1)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实际居住,或在城镇范围内租赁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直管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实际居住的。

  (2)居住在我市农村地区,属于村民自建房取得《宅基地使用证》,或无《宅基地使用证》但有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的。

  (3)属于我市房屋征收拆迁居民,持《征收补偿协议》(《拆迁安置协议》)或《入户通知书》,户口已迁至新安置住房并且实际居住的。

  以上房屋可以是申请人本人的,也可以是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的。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按照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按户口性质划分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统计。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户口登记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为户口登记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籍证明。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土地及统计等部门应及时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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