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濒危野生动物怎么判?全国最大网络卖濒危野生动物案宣判 涉高知识群体》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10-10 22:00:19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说到大熊猫,众所周知,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说到金雕,大多数人比较陌生,更不知道它与大熊猫一样,也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而对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游隼、猕猴、网纹蟒等野生动物,大多数人通常没有见过,更是叫不上名字。
然而,有一些野生动物爱好者,先是非法猎捕、收购金雕等野生动物在家中饲养,满足个人喜好,继而发展为通过网络出售、长途汽车运输的野生动物交易者,从中获取不法利益。这些人大多为80后、90后的年轻人,他们中有医生、厨师、在校大学生、个体经营户。令人震惊的是,他们无一不知贩卖的野生动物均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
今天上午,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迄今为止查获的全国最大系列猎捕、出售、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该院院长岳彩领亲自担任审判长。该案共有25名涉案人员,这些涉案人员遍布全国10省23个市。
首批被检察机关公诉的张某等15名被告人利用腾讯QQ、微信等网络平台,通过快递、客运车辆等方式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金雕、游隼、猕猴、网纹蟒等26只(条)。当天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当庭判决被告人张某等15人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并分别判处四万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金。人大代表、社区代表、媒体记者等近百余人旁听了庭审。
女大学生因利贩卖野生动物
公交司机曾被判刑再次贩卖
1981年出生的张某是江苏省苏州市一家科技公司的员工,平时非常喜欢动物,尤爱金雕。2015年5月,张某关注并建立了多个关于猎鹰的QQ群,其中有关于鹰、雕等动物的交易信息。李某便是群中的好友之一。
1985年出生的李某是甘肃省兰州市的一名公交司机,曾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3年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4年3月刑满释放。
2015年10月的一天,张某在网上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从李某处购买了1只金雕,李某收到张某支付的2000元后,将从他人处购买的1只金雕,通过长途客车运输的方式从甘肃省兰州市运输至陕西省西安市。
因与王某是微信群友,张某便让王某帮其接收该金雕。家住西安的王某是陕西省西安市一所高校的在校女大学生,13岁时跟随父亲到一个朋友家做客,因该朋友开了家私人爬行动物博物馆,王某从此喜欢上了野生动物,并加入了一些QQ群、微信群。接到张某的邀请后,她要求对其有爱慕之心的朋友王某一同到西安市三府弯汽车站接收该只金雕。
接收金雕后,王某告诉张某,这是一只洁白雕,张某表示不想买了,王某便分别给了李某、张某1500元、2000元,将这只金雕买下来。然后,王某委托王某某将这只金雕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孔某(另案处理),并通过长途客车运输的方式运输至四川省大竹县孔亮处。后经鉴定,该金雕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发现收购、出售、帮别人代购和转运野生动物能得到不少差价后,王某便加入到了违法犯罪的行列之中,先后帮助他人或应他人要求收购并转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金雕3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隼1只和猕猴1只。2015年12月的一天,王某以 7300元的价格从杨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1只猕猴,而后将该只猕猴以1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王文凯,获利2700元。
法庭上的王某,一脸的稚嫩。“我是通过网络与张某、李某认识的,贩卖金雕、猕猴都是通过长途汽车运输的。我是在学校里被警察直接带走的。其实,我也知道这些野生动物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但之所以贩卖,是因为没有意识到会有这么严重。”
2015年11月,张某通过网上购买了一只金雕,货运途中经过徐州市铜山区某治安卡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相关机构鉴定,该金雕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随后,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又通过侦查发现,张某通过QQ群友,以支付宝付款、交物流或大巴车托运的方式,先后非法收购、出售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金雕5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鵟1只、《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野生动物网纹蟒1条。
以此为线索,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又陆续查获涉嫌非法猎捕、收购、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该批犯罪嫌疑人共25人;被查获的国家野生保护动物后均被依法登记后交由动物保护组织。
据侦破此案的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治安警察大队案查中队中队长钮家松介绍,张某的手机中存有30多个涉及野生保护动物交流、交易的微信群和QQ 群,每个群里的人数少则100人、多则500多人,群成员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其中还有一个与之进行交易的群成员为境外人员。
15名被告人全部当庭认罪
专家详解野生动物重要性
《法制日报》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15名被告人均是80后、90后年轻人,其中1人为在校大学生,1人为公交司机,2人为医院医生,还有私营业主、打工者、无业人员等,年龄最小的仅19岁。
在法庭调查环节,15名被告人均表示自己购买、运输、出售的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所以当庭全部认罪。第一被告人张某表示,“之所以知道贩卖这些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还依旧贩卖,就是为了一己私利。”
在举证、质证环节,法庭特别邀请了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教授侯森林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证实本案涉及的金雕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鵟、猎隼、游隼、雀鹰、松雀鹰、草原雕、猕猴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网纹蟒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物种,相当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侯森林在法庭上表示,野生动物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在全球数量有限;野生动物不仅具有经济价值、科研价值、观赏文化价值,尤其重要的是具有生态价值。在食物链中,动物的“吃”与“被吃”、数量的减少,都会造成上一级动物或下一级动物数量的减少,甚至死亡、灭绝,进而打破生态平衡,严重的情况还会造成生态失衡并难以恢复,从而造成整个物种或环境被破坏。生态价值还具有长期性和隐性的价值,往往这一代造成的损害要至下一代才能体现。
有被告人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被告人购买了野生动物后,并没有将其杀害,而是将其作为宠物进行饲养的问题,侯森林表示,饲养野生动物对野生动物是不公平的,野生动物应当有野生动物的福利,如果野生动物是有思想的,它也不希望人类这样对待它。
“各个国家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进行了完善,尽管如此,野生动物走私等非法贸易依然猖獗,成为世界上仅次于毒品、军火的非法贸易,加之人工养殖野生动物管理中的漏洞、食用野生动物现象严重、野生动物栖息地破坏严重、野生动物在贩卖、运输、管理中死亡等因素,也加速了野生动物、尤其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的减少。因此,通过法律手段保护野生动物刻不容缓。”侯森林说。
知法犯法多人被判重刑
主审法官详解判刑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5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韩某、黄某、王某、高某、王某某、邓某、田某、王某义利用腾讯QQ、微信网络交流平台相互结识,并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支付方式,采取长途客运车辆运输的手段将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予以出售或非法收购,经鉴定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金雕五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隼二只、雀鹰二只、大鵟一只、松雀鹰一只、游隼一只、猕猴一只、《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野生动物网纹蟒一条。
其中被告人张某非法收购金雕五只、网纹蟒一条,并将其中金雕二只、大鵟一只非法运输、出售;被告人李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金雕五只;被告人王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金雕三只、非法收购、出售猎隼一只、猕猴一只;被告人韩某非法收购金雕一只、非法运输金雕一只;被告人黄某非法收购网纹蟒一条、雀鹰二只、松雀鹰一只、游隼一只,并将网纹蟒非法出售;被告人高某非法猎捕猎隼一只、非法收购猎隼一只;被告人王某非法运输、出售金雕一只;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购金雕一只;被告人田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猎隼一只;被告人王某义非法运输、出售猎隼一只;被告人邓某非法收购大鵟一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韩某、黄某、王某、高某、刘某、王某某、赖某、邓某、田某、王某义、许某、储某违反国家对珍贵野生动物的保护法规,明知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仍分别予以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其中张某、李某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李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王某、韩某达到情节严重,故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田某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韩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的行为黄某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王某、刘某、王某义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王某某、赖某、邓某、许某、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十五名被告人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最终,法院当庭对该案15名被告人作出判决,第一被告人张某、第二被告人李某因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十一年;被告人王某、韩某情节严重,分别被处有期徒刑七年、五年;黄某、王某、高某、刘某分别被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年;被告人王某某、赖某、邓某、田某、王某义、许某、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15名被告人分别被处四万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金。
据该案审判长、主审法官岳彩领介绍,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且,只要行为人存在“非法猎捕、杀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之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