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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改进服务方式,建立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相适应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机制,近日,省卫生计生委制定出台了《改进和完善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今后办理生育服务证不再繁琐。
《实施意见》规定,政策内生育全部实行登记制。凡符合《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育龄夫妇,在生育前持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免费办理生育登记,领取全省统一规范的生育服务证,自主安排生育。未经登记而已生育的,于生育后两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进行补登,领取生育服务证。今后全省使用统一样式的《生育服务证》,以往各地使用的《准生证》、《育龄妇女优质服务证》和《二孩生育服务证》等全部停止使用。
《实施意见》简化了再生育的审批办理程序。符合本省再生育政策的家庭申请再生育时,向夫妻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交申请,并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乡镇(街道)经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下转第三版)
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我省还强化了办理生育服务证的便民服务。各地生育服务证办理窗口将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一站式服务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免费办证、特殊情况承诺、责任追究等各项管理和服务制度,通过网站、计划生育公开栏、“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以及发放便民卡等形式,全面公开生育服务证办理条件、程序、时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服务承诺等信息。需省内外相关地区协查婚育信息的,由工作人员负责查询落实,不再由申请人自己办理相关证明。对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
新规定
无法核定母亲信息的不能办理
新版的《出生医学证明》和旧版《出生医学证明》在版式上有所不同。
旧版《出生医学证明》为特殊的狭长版面,带有绿色证件外壳;新版则为A4纸大小,内容分为3部分,除了新生儿家属自行保留的出生医学证明,还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的副页和存根,分别交由公安机关和产科医院保存。新版的出生证明还增加了新生儿父母双方的详细信息登记,不仅要求填写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号码,还要求登记父母双方的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