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宁波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12 10:18: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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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口即户籍,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2016年宁波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及政策解读》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年宁波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

  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管理,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努力实现浙江省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全面启动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根据浙江实际情况,各地、各部门以解决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等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重点,完善户口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收养登记等管理制度建设,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意见详细规定了八种无户口人员如何登记户口。今后,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等八类人员可依法登记常住户口。

  意见规定,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说明未登记常住户口原因,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认非被拐卖、失踪人员,尚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符合拟落户地常住户口登记政策规定,并已采集本人人像、指纹、DNA信息的,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可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扩展阅读

  浙江省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钱报8月16日A11版有报道,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我们接到了大量读者来电、新媒体客户端的留言,大家都很关心自己的情况该怎么办。

  昨天,钱报记者采访了浙江省公安厅人口服务管理总队总队长阮文广、省民政厅儿童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处处长陈小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妇幼健康服务处处长胡崇高,通过具体案例进行法律新闻解读,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新规。

  【案例1】

  没有出生证的20岁青年

  终于办上了户口

  1994年,义乌市朱某尚未与前妻办理离婚手续时,便与诸暨市金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95年12月,两人在义乌市妇幼保健院生育一个孩子,未申领《出生医学证明》。2000年,他俩以收养名义,把孩子的户口落在义乌市方某家。2006年,朱某与金某登记结婚。同年,其子违规落户被发现,户口被注销,之后一直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这类情况属于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根据《实施意见》规定,朱某、金某应说明情况,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在向义乌市妇幼保健院补领《出生医学证明》后,随朱某或者金某办理儿子的常住户口登记。目前,他们的孩子已登记常住户口。

  【案例2】

  儿童福利院里生活3年

  她可以登记集体户口了

  2013年3月,宁波市镇海区救助站接收了一名女性流浪乞讨人员。经诊断,该女子精神发育迟滞,被送往镇海区某福利院。同年9月,该女子生育一名女婴。镇海区民政局为女婴取名镇某,并交由儿童福利院抚养至今。

  因无法核实亲生父亲、母亲的身份信息,助产机构无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因母亲精神发育迟滞且现在福利院,不符合按弃婴办理收养登记的条件。

  这类情况属于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现在,儿福院可以向辖区派出所提出镇某的落户申请,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取得镇某的医院出生记录等证明材料,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在福利院集体户办理镇某的常住户口登记。

  无户口人落户员政策解读

  第三种,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需要先办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申办常住户口登记。其中,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当事人私自收养弃婴(儿童)但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可转拟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以非亲属关系在当事人户内办理该弃婴(儿童)的常住户口登记。

  第四种,因失踪或者死亡户口被注销人员。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其本人或监护人可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向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未被宣告失踪或死亡,但因疑似失踪或死亡原因而被注销户口后重新出现的人员,其本人或监护人可向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第五种,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第六种,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有效期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领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其中,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第七种,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这类情况下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先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申办常住户口登记。

  第八种,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说明未登记常住户口原因,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认非被拐卖、失踪人员,尚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符合拟落户地常住户口登记政策规定,并已采集本人人像、指纹、DNA信息的,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可办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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