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武汉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及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12 10:19: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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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口即户籍,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2016年武汉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及政策解读》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年武汉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

  今年1月份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无户口人员落户的总体方案,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近日,北京出台《关于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提出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各区政府要摸清本行政区域无户口人员底数,并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

  随着北京上述实施意见的出台,中新网记者梳理发现,目前至少已有20个省份出台了无户口人员落户的实施细则。

  这些省份包括北京、浙江、海南、安徽、福建、重庆、四川、甘肃、吉林、黑龙江、广东、广西、山东、山西、陕西、河北、江苏、青海、江西、湖北。随着落户细则的出台,上述地区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去办理落户了。

  多地进一步细化无户口人员分类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上述意见将无户口人员分为了8类,分别是: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其他无户口人员。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在此基础之上,多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了无户口人员的分类,并明确了每类无户口人员的落户程序。

  如,吉林省公安厅在解读本地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时表示,吉林省在摸排无户口人员底数情况过程中发现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未落户的无户口人员人数较多,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务院《意见》八类无户口人员基础上增加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未落户的无户口人员类型。

  此外,安徽将无户口人员细分为9类,增加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无户口人员”;广东增加了“无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甘肃增加了“本辖区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河北也增加了“本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等等。

  禁设任何前置条件优化落户程序

  在落户的程序上, 北京、浙江等多数地区普遍明确要求,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对于社会上最关注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的落户,浙江提出,有关公安派出所不得以未交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登记证(卡)、再生育证、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凭证、违反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收据以及村(社区)同意落户证明、未落户证明等材料为由,不予或者拖延办理。

  此外,一些地区还优化了某种无户口人员落户的程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对此,吉林明确,为减轻无户口人员落户负担,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原则上由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凭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对无法判定或经民警调查未能核实相关情况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无户口人落户员政策解读

  7月22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禁止设立任何户口登记前置条件,保证给每个公民“上户口”。这也意味着,凡是无户口人员,都要及时为其依法办理户口登记。

  记者注意到,该意见主要针对八类无户口人员,包括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以及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等。

  超生、非婚生育均可办户口

  长期以来,我国的不少“黑户”都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有关。

  该意见指出,湖北省各地要摸清无户口人员的数量、分布及产生原因等,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政策。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以下简称出生证)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都可申请户口。

  其中,出生证中没有父亲身份信息的,应优先随母亲登记户口;如果要落在父亲户头上,需提供亲子关系凭证,凭证可以是法院判决书,也可以是亲子鉴定证明;无血缘关系的,须通过民事诉讼或司法公证方可办理。

  没有出生证但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申领出生证;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需提供亲子关系凭证和相关旁证,向拟落户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领出生证,然后申请户口。

  无法申领或补办出生证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亲子关系凭证,或者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即使不能提供出生证的成年人,也可直接申报户口登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同时采集指纹、人像信息后,单独立户。

  未办理收养手续可办户口

  对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该意见也明确,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户口。

  对于捡拾弃婴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可以向民政部门申领《收养登记证》,并凭此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户口。即使不能办收养登记,也可按非亲属登记。

  家庭收留的不明身份人员,应经当地民政部门确认,公安机关调查比对核实后,可补登户口。对于原籍情况不明的,一律采集指纹、人像信息,本人同意的可采集DNA信息进行比对,经公安机关调查,未发现其登记过户口或者其他户籍信息的,可以在其实际生活、居住地社区、村(单位)集体户办理。发现重户的,注销现户口。

  和外国人非婚生育也可落户

  该意见还对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作了详细的可办户口规定。

  本人或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证、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办或不能办到出生证的,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也可办户口。

  如果还有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无户口人员实际生活、居住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户口或恢复户口。

  专家点评

  “解决户口”体现民生关怀

  一本薄薄的户口簿,关系着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我国,很多福利和公共服务都与户口相关。“给每一个人上户口,势在必行,这是对国家人口资源的准确评估,如果人口基础数字不准确,社会管理、经济发展、民生关怀等方面,都会产生不确定因素。”湖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冯桂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过去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一些无户口人员,如果没有户口,上学、工作、结婚都成问题。

  冯桂林认为,社会管理需要法律和制度,但也需要人文关怀,“黑户”历史已经翻页,全部“解决户口”可以让曾经的无户口者过上有尊严的生活。这项政策的出台,体现了这种民生关怀,也体现了社会管理的更加成熟。他建议,无户口人员上了户口以后,与之相配套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也要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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