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海南省出生证明有什么用及办理流程所需材料(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10-11 21:06:01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三、特殊情形处理办法
(一)父母一方为外国国籍(含台、港、澳地区)、不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婚姻关系需由该国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证明。
(二)若领证人非婴儿母亲,需提供婴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无法提供婚姻证明的,必要时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四)需变更婴儿姓名的,可向婴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申请。
(五)无法提供婴儿父母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应区分以下3种情况予以妥善处理:
1. 无法提供婴儿父亲有效身份证件的,如系证件遗失等情况造成,则要求申请人将相关证件补办齐全后再来办理,如确实无法提供,则按以下办法予以发放:
(1)婴儿母亲出具书面声明。
(2)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3)婴儿姓氏随母方。
2. 无法提供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的,如系证件遗失等情况造成,则要求申请人将相关证件补办齐全后再来办理,如确实无法提供,按以下办法予以发放:
(1)婴儿父亲出具书面声明。
(2)母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3)亲子关系旁证。
(4)婴儿姓氏随父方。
3. 婴儿父母双方均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四、注意事项
(一)《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采用计算机打印一次填写,手写无效,要求内容齐全、准确,墨粉参数达到档案保管要求。在婴儿母亲签章和接生人员签字项目中必须分别由本人签章或签字。
(二)婴儿姓名必须按照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设定,可随父姓或母姓,签发机构根据其申报姓名填写,不得空项。
(三)性别、健康状况及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婴儿出生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认,分别在有关项目划“√”;健康状况可结合Appar评分判定,出生地依据婴儿出生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四)婴儿父母身份证编号按照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填写;婴儿父母“年龄”栏目按照婴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年龄填写;外籍人士的部分信息可使用英文;台港澳居民已获得外国国籍的填相应国籍,未获外国国籍的填“中国”籍,其后标(台)或(港)、(澳);空格用“/”填满。
(五)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人口登记所在地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免造成重复发证。
(六)《出生医学证明》三联均盖有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盖印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签发机构加盖印章前须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管理,永久保存。
五、废证管理
(一)废证是指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或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按废证处理的副页。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年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
(三)对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及时报告省卫生厅妇社处并公开声明,必要时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其他种类的废证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识作废,于次年6月30日前以市县为单位,将上一年度的废证逐级上报省妇幼保健院基层指导科集中销毁。
六、责任
(一)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许可,擅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于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三)对于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管理机构、签发机构或工作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格,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办法(试行)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海南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 海南省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表
3. 海南省医疗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
4. 亲子关系声明
5. 海南省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申领计划表
6.《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
7. 海南省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表
8. 海南省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