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海南省出生证明有什么用及办理流程所需材料

发布时间:2016-10-11 21:06:01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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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证明文书,签发机构均应以事实为依据,规范、及时、客观、完整地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为加强我省《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日常管理

  (一)省卫生厅统一印制《出生医学证明》领证卡,并委托省妇幼保健院负责订购、发放、信息统计等工作。持卡单位应妥善保管领证卡,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涂改。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省卫生厅并申请补发。

  (二)各市县卫生局(或其委托机构)应提前20个工作日,按季度填报《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申领计划表》进行申领,凭领证卡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和指导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开展人员培训,进行证件真伪鉴定,执行并完善证件的出入登记、补发和报废登记制度,并逐步建立电子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可委托相关机构负责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的职责,并逐级报省卫生厅妇社处备案。

  (四)按照辖区管理原则,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批准开展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要求专人管理、证章分离。空白的《出生医学证明》不得擅自跨地区、跨机构借用。

  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五)各签发机构不得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严禁变相收费。

  二、签发细则

  婴儿唯一对应《出生医学证明》编码。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分为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等3种情况,仅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之前出生的婴儿不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按照琼府办[2007]62号文办理户口登记,如出国等需要,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一)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婴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包括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首次签发和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首次签发。在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婴儿由该助产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医疗机构外出生婴儿(是指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如在家、路途、非法个体诊所等,如断脐处理在医疗保健机构内进行,并同时做好出生登记的则视为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及在医疗保健机构出生,但因病历遗失造成没有有效出生记录等档案资料可供查询者或母亲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相关信息不一致或缺如的婴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申请由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受理。

  1. 审核申请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或海南省医疗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

  (2)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未婚证明)。

  (3)有效身份证件。

  (4)其他:机构外出生的婴儿还需出具亲子关系声明、亲子关系旁证原件及复印件。

  

  2. 签发:审核材料→录入→打印→指导领证人核对《出生医学证明》内容→领证人在存根联的婴儿母亲签章处代签确认→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发证。

  3. 登记及保管:按照“谁接生、谁记录、谁署名”的规定,及时、客观、完整地填写《海南省出生医学登记册》。《海南省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表》要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编号顺序工整填写,不得空项。存根联妥善粘贴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的“存根联粘贴处”,有关申请材料随病历妥善保存备查。

  4. 首次签发的父母信息登记务必在孕产妇出院前完成,否则按照特殊情形的有关办法进行处理。出院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逢节假日顺延2天,逾期领证需提供父母双方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婴儿入户情况证明。

  (二)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可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 申请材料:

  (1)海南省《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刊载作废声明的《海南日报》一份。

  (4)变更父母信息的,需提供法定亲子鉴定证明。

  2. 签发: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未办理户籍登记的,出具正、副页;已办理户籍登记的,只出具正页。

  3. 登记和保管:认真做好发放登记,在原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备注栏内注明新证编号及作废原因,新证发放登记备注栏内注明旧证编号,原出生医学证明及换发申请材料随首次签发材料归档保存。

  (三)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婴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1. 审核申请材料:

  (1)海南省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表。

  (2)婴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刊载作废声明的《海南日报》一份。

  (4)首次签发申请材料及病历首页的复印件(80g/m3A4纸,盖原签发机构公章)。

  2. 签发: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签发(也可由委托机构办理),所载信息与原证一致,盖补发专用章。未办理户籍登记前遗失的,补发正、副页;办理户籍登记后遗失的,只补发正页。

  3. 登记和保管:签发机构要做好发放登记,留存补办申请材料复印件,原件定期退原签发机构。由原签发机构在原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备注栏内注明新证编号及作废原因,新证发放登记备注栏内注明旧证编号,补办申请材料随首次签发的有关申请材料一起妥善存档保管。

  (四)亲子关系旁证类别:Ⅰ类旁证为法定亲子鉴定证明;Ⅱ类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Ⅲ类旁证为婴儿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会或单位出具的出生情况的证明。

  适用条件:1. 201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一律适用Ⅰ类旁证;2. 2011年1月1日以前,在父母户籍辖区外出生的婴儿,适用Ⅰ、Ⅱ类旁证,在父母户籍辖区内出生的,适用Ⅰ、Ⅱ、Ⅲ类旁证。

  (五)国内公民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婴儿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六)原则上,《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所载信息不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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