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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即户籍,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2016年西安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及政策解读》 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年西安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
现如今,户口问题已严重影响人们的居住、工作、学习、生活,造成大城市与小城市之间割据分裂。户籍制度将大小城市之间拉成天堑,隔上屏障,长久而严重地践踏着公民的“择业、迁居、劳动、取酬”等基本要求,使人刚以落地就烙上与生俱来的标签,城市户籍壁垒是城市环境容量和公共服务资源供给的瓶颈所致,尤其是大城市,人口多、资源成本高,同时,大城市又容易成为社会资源的洼地,导致更多的人想留在大城市,不得不通过户籍的方式来获得资源;另一方面也源于城市利益算计的功利,社科院发布的《中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报告》测算显示,目前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人均公共成本约为13万元,这个成本在大城市会更高。
【改革的原因】
旧的户籍制度:
一是不利于现代国家公民权利的实现。迁徙自由是现代国家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
二是造成了人民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如求职与求学的不平等:农业户口和城镇户口享有不平等的权利,其根本原因是户籍制度承载了太多的附加功能。
三是不能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发展。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户籍管理制度,户口迁移政策统得过死,难以适应不同地区需要。
四是阻碍了城市的发展,阻碍了农业现代化,不利于我国农业人口城市化顺利进行。
【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牵一发动全身的改革。户籍制度改革不仅事关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同步发展,还涉及亿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既关乎广大农民以及农业转移人口的发展愿望和利益诉求,又关乎本地居民与流动人口之间、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它涉及公安、发改、教育、人社、卫生、民政、住建、财政等多个部门和领域。
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全面提升公共服务和保障水平的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对人提出了全面的要求——进入城镇,农业转移人口需要做好准备;接纳大量人口,城镇更要做好准备。作为新型城镇化的重要环节,户籍制度改革不仅关乎户籍政策,更关乎与之相关的各项公共服务的水平、模式、接纳能力和承载能力的提升、转变与完善。
【措施】
一要尊重群众意愿,不搞指标分配,不搞层层加码,优先解决好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使他们及其家庭在城镇扎根落户,有序引导人口流向。
二要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逐步解决在城镇就业居住但未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问题。
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正式出台 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区分
国务院日前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指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
意见称,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文件还提到,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可有条件在当地参加中高考.
意见明确了户籍制度改革的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无户口人落户员政策解读
《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取消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凡是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次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再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于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无户口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释放证明》《退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材料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遗失《释放证明》《退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材料,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凭补发的证件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八)长期外出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因长期外出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在原户口注销(漏登)地查找户籍档案,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漏登)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九)父母无户口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因父母无户口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当父母去世或无法寻找时,凭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的调查核实材料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合法监护人所在地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十)我省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省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省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十一)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