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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即户籍,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2016年温州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及政策解读》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年温州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
因为没有户籍,23岁的“超生”北京女孩李雪始终“黑”着。她没有上过一天学,也没有社保,甚至在同亲戚争吵时,也会被对方顶回一句:“你连户口都没有,没有你说话的份儿”。
根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结果,全国约有1300万名像李雪这样的“黑户”。他们没有户籍资料,也无法办理居民身份证。一纸户籍的缺失,如同一扇沉重而封闭的门,把他们长期隔离于正常的工作、生活和教育机会之外,成为游离于社会边缘的一个特殊群体。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就加强户口登记管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然而,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政策性障碍等因素,当前部分公民没有户口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1月14日发布《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
浙江对于“黑户”问题的重视由来已久。从制定、修改各项户籍管理的政策、措施,取消户籍登记的前置条件,到联合相关部门出台各项配套政策,近年来我省各相关部门在户口登记的管理与清理整顿工作上从未停止努力,破解“黑户”问题的做法与思路与国务院此次发布的《意见》亦属一脉相承。
目前,我省“黑户”的现状如何?各相关部门在着力解决这一问题时的创新与难点又分别在哪?为此,本报记者专访省公安厅、民政厅、卫计委三部门相关负责人,理清我省户籍登记管理的发展路径。
无户口人落户员政策解读
无户口人员,多因“超生”造成
根据《意见》,无户口人员主要包括,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其他无户口人员等8种情形。
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省每年出现的、因上述原因而导致的“黑户”数量逐年减少,其中,剩余的无户口人员中又以因“超生”导致的无户口人员居多。
尽管从2003年起,省公安厅集中推出的28项便民利民措施就已明确规定:“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时,由监护人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申报,取消其他证件或证明作为申报前置条件的规定。”然而,受此前计划生育政策“一票否决”等影响,导致少数县(市、区)、乡镇在实际执行中仍以“超生”为由,为新生儿户口登记设置层层阻碍。
“例如,在之前有的地方要求申请人先缴纳社会抚养费,个别地方甚至把要求育龄妇女实施节育手术设置为前置条件。”这位负责人表示,出生登记户口是每位公民的基本权益,这与遵守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并不矛盾,“该登记的登记,该追究的追究,二者其实可以分开进行处理。”
此外,还有一部分无户口的人员,或是因为监护人出于家庭矛盾拒绝给孩子上户口,或是因为法治意识不强,拖延给孩子上户口等主观因素造成,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黑户”,只要他们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同样能够获得户籍。对此,公安机关也呼吁每位监护人及时履行申报户籍的义务,增加权责对等的自觉意识。
多部门联手,保障公民户籍登记权
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帮助无户口人员进行户籍登记,让户籍制度的阳光普照到每位公民身上,是包括公安、卫计、民政等部门一直努力的方向。目前,他们正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意见》中的各项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措施,同时,也正在组织力量对各地“黑户”的最新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以期能够更好推进《意见》在浙江的贯彻落实。
近年来,公安机关除多次声明要求取消户籍登记的前置条件外,2015年2月推出的12项户籍管理便民服务措施中,还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设立并对外公布户口和居民身份证问题咨询举报电话,对接到的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公安机关实行逐一登记建档,逐一组织核查,并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反馈办理结果。
如今,在户籍民警的帮助、指导下,不少“黑户”厘清了政策,补齐了材料,顺利完成户籍登记。对于个别情况特别复杂的“黑户”,相关户籍部门还特别予以督办,通过与当地乡镇协商,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其取消登记前置条件。去年12月底发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进一步明确:“把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问题”,再一次为那些因“超生”问题产生的“黑户”敞开政策大门。
针对少部分因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而产生的无户口人员,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2012年,他们与公安厅经过近两年调研,在反复征求妇幼保健院和派出所意见的基础上,从有利于母婴保健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需要出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了《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并出台《关于印发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件对办证过程中可能碰到的问题,逐条进行了规范,充分体现了便民利民的原则。出台后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得以解决,办证率由2012年以前的85%提高到现在的98%,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也越来越少。另外,个别家庭因为家庭矛盾、财产纠纷、姓氏归属等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办证的,卫计部门也将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加紧调研,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