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大连出生证明有什么用及办理流程所需材料(二)

发布时间:2016-10-13 21:03:1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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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

  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三)《孕产妇保健手册》、《儿童保健手册》和婴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十六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要认真审核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材料,对材料齐全、真实的,及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将申领材料和证明存根存档,保存期限按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有关住院病历保存期限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单位,按以下要求逐项填写《出生医学证明》:

  (一)新生儿性别、健康状况及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儿出生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认,《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及存根联上“出生地点”一栏,填写新生儿出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名称,“家庭住址”一栏,填写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

  (二)新生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现役军人在身份证栏目内填写其他有效证件,如军官证、士兵证号码;新生儿父母为台、港、澳居民时,已获得外国国籍的填相应国籍,未获外国国籍的填“中国”籍,其后标(台、港、澳);新生儿父母为外籍时,其姓名、年龄、国籍、民族、身份证号应与其护照内容相一致。

  (三)在医院、乡(镇)卫生院出生的新生儿,在医院框内划“√”;在妇产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框内划“√”;家庭接生的,在家庭框内划“√”;其他地点出生(如途中)的,在其它框内划“√”。

  第十八条 《出生医学证明》填写要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签名正规,严禁涂改。在婴儿母亲和接生人员签字项目中必须分别由本人签字。

  第十九条《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被盗的,应予以补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

  如因出国等事项需要出生医学证明,可以由公证机关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第二十条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的,应向原签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单位登记备案,存档保存。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一)手写《出生医学证明》未用钢笔或碳素笔;

  (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五)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二条 无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应予以换发。

  (一)因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

  (二)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由当事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书面申请和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

  第二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对作废《出生医学证明》要妥善保管,逐一登记好新生儿姓名、《出生医学证明》号码及作废原因,报《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单位,统一登记编号后集中销毁。《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不得自行销毁废证。

  第二十四条 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户籍登记手续。

  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户籍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户籍登记机关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时,要依法查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根据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籍登记,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户籍登记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物价收费标准,不得违规收费。

  第二十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单位、签发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违规发放或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

  (二)发生《出生医学证明》流失情况的;

  (三)未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使用管理制度,证明管理混乱的;

  (四)违反物价收费标准,多收费或搭车收费的。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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