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黑龙江省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报销范围及流程)(二)

发布时间:2016-10-15 21:43: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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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上一年度哈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大病保险报销的起付标准。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大病保险按比例予以报销。

  报销比例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为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0至1万元报销比例为50%,1至15万元(含15万元)区间每增加1万元,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15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70%。报销额度上不封顶。

  【附】个人保费:由医保基金结余部分划拨

  根据前3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本年度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30元。今后,市人社局将根据国家医保政策的调整和对大病保险盈余进行评估后,提出筹资标准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备案,在下一年度实施。

  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的结余部分划出,个人暂不另行缴费。结余不足或无结余时,在城镇居民医保年度提高筹资标准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

  报销范围及流程

  一、结报范围

  1、床位费:乡镇卫生院最高11元/天、市及市以上医院最高15元/天。

  2、药品费:执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凡目录以外的药品不予报销。

  3、检查费:最高限额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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