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黑龙江省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报销范围及流程)(四)

发布时间:2016-10-15 21:43: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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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05年度的保险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员在此期间的住院医药费用可以结报,所有门诊医药费一律不予报销。

  2、当年度的医药费用必须在次年2月底前全部结清,逾期将不再给予报销。

  3、无出院记录、费用清单或医嘱单的住院费用不予报销;费用清单或医嘱单中未记载的医药费用以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不纳入报销范围。

  4、所有医药费用报销时须提供发票原件,年度内住院1次以上的医药费用须分次按比例结报,不得累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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