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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2016-2017年甘肃省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报销范围及流程)》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农甘肃省新合大病保险政策
2016年甘肃省医保新规定:深化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
近日,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印发《2016年全省新农合工作要点》。“落实重大疾病省级结算,为跨省就医结报打好基础”。实现新农合重大疾病患者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民政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
分级分工诊疗,全面推进“三个下沉”。各地要抢抓政策机遇期,将深化支付方式改革、推进分级诊疗和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借助政策合力统筹谋划,整体推进。力争在本年度末县外就诊率控制在15%以内,县域外基金支付比控制在30%以下。
各市州每年要集中开展一次严厉打击村医盗刷农民“金穗惠农一卡通”等骗保套保专项整治行动,发现问题,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同时,还要强化广大参合群众对“金穗惠农一卡通”的自我管护意识,不得随意转借他人或私存私放在村卫生室。
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了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按照个人缴费、政府补助、集体扶持的方式筹集资金,实行门诊统筹、住院统筹等保障措施相结合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活动。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享有、便民惠民、保障适度原则,民主监督、依法管理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封闭运行原则。
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六条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统筹管理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人代表等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组织、协调等工作。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统筹管理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统筹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运行服务、业务管理和基金会计核算等具体业务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机制,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制度衔接;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其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筹资和宣传工作;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协助对乡、村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相关工作进行考核监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运行。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补偿方案建议。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参加人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二条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籍大学毕业生回原籍居住的、复员退伍军人、农村居民转为非农村居民的,原则上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不得同时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参合人同时参加其他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三条 参合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享受医药费用补偿;
(二)查询、核对自己的缴费及获得补偿情况;
(三)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与使用情况;
(四)了解、咨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
(五)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参合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参合费用;
(二)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
(三)如实提供个人相关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合作医疗保险报销,需要到当地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医保结帐窗口报销。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原始发票,用药清单,病历本等其它材料。
报销范围及流程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门诊补偿: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大病补偿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