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桂林市公务员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新规定及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16-10-15 21:31: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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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指在政府部门工作的人员,具体解释因国而异。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2016年桂林市公务员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新规定及计算方法》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年桂林市公务员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新规定

  平均每人每月涨300元,各地7月陆续发放

  全国公务员工资调整落实进入倒计时冲刺阶段。29日,从山东省人社厅获悉,6月底前,山东各地各部门要将工资调整到位。目前,全省各地各部门基本完成了对公务员工资调整的测算。也就是说,公务员每人涨多少已经明确。其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审核工作基本结束,本月底将兑现到位。

  工资调整部分一次性补发

  “补发去年10月至今年6月工资,共计16785元。扣除养老保险、公积金等,实际补发7884元。”29日,在某省直机关干了10年副处长的老徐拿到自己的补发工资单。至此,从年初开始紧锣密鼓地开展了6个月之后,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工资调整终于落地。老徐说,按照这个工资补发标准来看,扣除公积金、养老保险等,每个月能多领700元左右。今年1月15日,国务院召开专门会议部署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我省今年4月底在全国率先上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实施方案,并于5月12日得到批复,5月底已印发各地各部门执行,成为全国首个获批的省份,6月进入全面落实阶段。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实行“一步到位”,去年10月1日起至今的工资将一次性发放。不过工资调整是个“巨大工程”,工资也不是“说调就调”。按照程序,后续还要经过财政统发、银行等多个必经环节,预计省直6月底发放到位。

  2016公务员级别工资一览表

  2016年公务员工资标准:

  一、基本工资

  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3100元;正科级3300元;副处级3600元;正处级4000元;副厅级4400元;正厅级5000元;副部级5500元;正部级6000元。

  办事员三周年按科员对待;科员五年按副科级对待;副科级十周年按正科级对待;正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副处级十周年按正处级对待;正县级十五周年按副厅对待;副厅级二十周年按正厅级对待;初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

  二、工龄工资

  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三、奖励工资

  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发,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继续发放。三年一调。

  四、补助工资

  1、车补,随工资每月发放,标准=基本工资÷5,逢一进十。

  2、取暖补助,一年发放一次,标准=基本工资÷3,逢一进十。

  3、出勤补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无顾不至每日扣发30元,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病假、事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0元。三年一调。

  4、山区补助,农村和山区公务员享受山区补助,标准=基本工资÷10,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5、地区差别补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差别工资。除养老、医疗补助按现行政策执行外,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一切现行补助全部废止。

  五、新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确定方法

  高中、技校、中专以办事员确定;大专以科员确定;本科以副科级确定;硕士以正科级确定。

  六、退休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

  退休生活费=退休前工资×80%。三年一调。

  七、机关工人工资改革方案适时公布

  2016年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方案:

  国务院下发公务员及机关事业单位涨薪3方案:

  对象:公务员

  范津贴补贴被纳入基本工资。

  调整以后:

  1、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5250元;

  2、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3元—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6135元

  3、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

  对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从2016年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没有实施绩效工资的,从应纳入绩效工资的项目中纳入。

  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3810元

  2、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275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3770元

  3、工人由现行的540元—830元分别调高到1130元—1640元

  薪级工资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5795元

  2、工人由现行的70元—915元分别提高到150元—1855元。

  对象:高校毕业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

  提高后的标准为:

  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

  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

  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

  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

  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

  上述人员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对象: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

  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

  省部级副职1140元

  厅局级正职900元

  厅局级副职730元

  县处级正职570元

  县处级副职480元

  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

  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

  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对象: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

  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

  厅局级700元

  县处级460元

  乡科级350元

  科员及办事员260元

  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

  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

  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

  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

  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

  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退休工资改革方案计算方法

  (1)桂林市公务员提前退休。是指员工在没有达到国家或企业规定的年龄或服务期限时就退休的行为。提前退休常常是由企业提出来的,以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这是当今许多企业在面临市场激烈竞争时,使自身重现活力而采取的用于管理员工流出的一种很流行的方法。提前退休叫就叫做内退。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退休金的计发办法是: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工具工资均按原工资的100%计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公务员基本退休金也应适时调整。其调节办法是:在国家统一调整生活必要品价格时,退休公务员可按在职国家公务员并入基础工资的补贴数额增加退休金;在职国家公务员根据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指数调整工资标准时,退休公务员可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度相应提高基本退休金标准。

  (2)桂林市公务员地区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后,各地将建立新的地区津贴制度。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享受原单位所在地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地区津贴。

  、

  (3)桂林市公务员物价、生活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这也是国家公务员退休生活待遇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桂林市公务员医疗和伤残保险待遇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继续享受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保证退休公务员有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对因公(工)致残的退休公务员,除发给基本退休金外,另发给因公伤残保险金。其中对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再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住房待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住房标准和办法按同职级在职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并给予优先照顾。

  (一)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退休时的标准全额发给。

  (二)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根据不同工龄按以下比例计发:

  1.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88%的比例计发;

  2.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2%的比例计发;

  3.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75%的比例计发;

  4.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的比例计发;

  5.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40%的比例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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