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山西省养老金并轨最新方案公布及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10-16 17:19: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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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当人们年富力强时,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被投资于养老金计划,以保证老有所养。《2016-2017年山西省养老金并轨最新方案公布及实施细则》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山西省养老金并轨最新方案

  省人社厅传来好消息,今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办法正式"出炉",从今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4.7元。这次养老金提高退休人员有啥反映,还有哪些期盼?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养老金实现“十一连跳”

  此次的调整范围是: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

  调整办法和标准如下: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4.7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其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缴费年限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

  在上述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包括: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对于在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此外,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养老金(含冬季取暖补助)低于2638元的补齐到2638元。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我省自2005年以来,连续第十一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

  4月底前足额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2015年,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88.7万人。2015年末,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至170.6万人。其中,太原市经过连续调整待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月平均水平,已经达到2393元。

  省社保局负责人表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将全力以赴搞好政策落实,确保将提高后的养老金4月底前足额发放到位,且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退休老人普遍叫好

  “我和老伴儿每月又能多领到一些退休金了,今后的生活更有保障了……”听说养老金提高的消息后,家住五一路的王大爷高兴地说。另一位赵大爷,2004年退休,多次上调都赶上了,如今他的养老金已经实现翻番。他说:“现在物价每年都在涨,给咱提高退休金,多少能减轻些负担。”

  采访中,许多企业退休人员对此也都认为“很好”“应该提高了”。也有不少老人表示:“养老金每年上涨,但是肉、油、蔬菜也一直在涨价,开支一直在增加,希望今后养老金能继续提高,上涨幅度再大一些。”

  对此,有专家表示,应建立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变量的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使养老金调整有章可循、有据可调,不再只是依据行政命令。

  2016-2017年山西省养老金并轨实施细则

  我省将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1月10日,省政府发布《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将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办法实施起始日期为10月1日。

  编外人员上企业养老险

  改革涉及以下单位:我省行政区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对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人员范围为:上述单位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编制管理不规范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

  改革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改革后,将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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