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北年终奖怎么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二)

发布时间:2016-10-16 18:45:0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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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看当月工资和薪金有没有到3500元

  根据计税规则,年终奖发放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3500元个税起征点,应纳税的部分=年终奖-(3500-当月工资),若高于3500元,应纳税的部分=年终奖。

  计算方法为:将应纳税部分除以12(个月),得出的数额,从个人所得税计算表(见附表1)中找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最后,用公式计算,即:缴纳个税=应纳税部分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前段时间,智联招聘作了一项2014年-2015年度职工年终奖调查,杭州在职员工平均年终奖为13813元。

  假设员工甲应发年终奖为13813元,他2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为5000元。由于已超出了3500元,那么该员工年终奖所交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部分=13813元

  应纳税部分÷12=13813÷12=1151,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

  缴纳个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3813×0.03-0=414.39元

  甲年终奖税后实际所得=13813-414.39=13398.61元

  再假设员工乙应发年终奖也为13813元,他2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为3000元。由于未到3500元,那么该员工年终奖所交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奖-(3500-当月工资)=13813-(3500-3000)=13213元

  应纳税部分÷12=13213÷12=1101,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

  缴纳个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3213×0.03-0=396.39元

  乙年终奖税后实际所得=13813-396.39=13416.61元

  出现“应发多,实到手却比别人少”情形

  是因为没有避开几个税率“零界点”

  因为个人所得税速算表中,每上升一档相差的税率和扣除数都相差很大,因此两档之前被征税的金额差异也很大。有时候,可能出现比别人多发了1块钱,却进了高一档的税率区间,扣税之后,实际拿到手的钱反而比别人少的情况。

  比如丙、丁两名职工,2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都是3500元,丙应发年终奖为18000元,丁所发年终奖为18001元。

  丙应纳税所得额为18000元,18000÷12=1500元,对照速算表,丙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因此,丙应缴纳税款为18000×0.03-0=540元,丙税后实到手的年终奖为18000-540=17460元。

  丁应纳税所得额为18001元,18001÷12=1500.083元,对照速算表,丙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丁应缴纳税款为18001×0.1-105=1695.1元,丁税后实际到手的年终奖为18000-1695.1=16304.9元。

  丁税前的年终奖比丙多了1元,而税后实到手的钱反而比丙少了1154.1元。正是因为这多出的1元,让丁的年终奖应纳税所得额上升了一个税率区间,税率从3%变为了10%。

  经计算,从18001元到19283.33元,都是年终奖“缩水区”,因为多发的奖金小于或等于增加的税额。这样的“缩水区”一共有6个(见附表2)。

  其中进入最极端的960001-1120000元区间,960000元对应税率则是35%,960001元对应的税率是45%,1元之差,税后实到手反而减少87999.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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