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浙江省高龄老人补贴政策,高龄津贴标准

发布时间:2016-10-18 09:13: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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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今中国有着极大的人口老龄化,由于老人没有劳动能力,国家给于帮助,这就是高龄津贴。高龄津贴,是一种兼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障措施。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浙江省高龄老人补贴政策,高龄津贴标准》一些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2015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其目的是为了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对保障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起到很重要的作用。高龄津贴按照"低标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创新高龄老人福利制度模式,健全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建立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长效机制,推进补缺型老年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发展,使广大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不断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

    高龄老人补贴政策

  浙民福[2012]81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

  为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解决城乡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保障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有关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指对低收入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养老服务或者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的一种制度。从2012年起,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基础上,全面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二、基本原则

  实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要从困难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以社区和养老机构为依托,构建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网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补贴内容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要求,规范管理,逐步完善。

  三、补贴对象的条件

  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下简称一类补贴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养老服务补贴范围扩大到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老年人(以下简称二类补贴对象)。

  一类补贴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低保对象;

  (二)年龄60周岁以上;

  (三)因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移动等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重度依赖者。

  二类补贴对象的基本条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补贴对象的确定

  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待遇,应当由本人或其家庭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受理、初评和组织对评估意见的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评估和审核,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核准。对批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待遇的,从批准当月起发给养老服务补贴;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补贴对象确定的具体标准及方法,详见《浙江省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家庭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死亡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在下个月停发养老服务补贴。

    高龄津贴标准

  五、补贴标准

  一类补贴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入住养老机构的,每人每年补贴12000元;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每人每年补贴4800元)。

  一类补贴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其本人的低保金与养老服务补贴不再重复享受;居家接受服务的,其本人的低保金不计入养老服务补贴。

  已经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老人,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二类补贴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各地可依据补贴对象的经济状况及所需的照料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确定相应补贴标准。

  六、补贴方式

  养老服务补贴通过向补贴对象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县(市、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或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协议。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县(市、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补贴标准向相关的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由后者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对居家接受服务的补贴对象,县(市、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补贴标准向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或组织购买服务,由后者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

  七、服务标准及要求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入住的养老机构,应当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敬老院、福利院或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对要求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有空余床位的属地公办养老机构应优先安排。

  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组织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应符合相关的服务标准;为补贴对象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其管理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执行《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837—2011)。

  县(市、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签订购买养老服务协议时,应对相关养老机构、服务企业或组织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予排除。在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后,应对相关养老机构、服务企业或组织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和测评,对年度服务满意度达不到85%的,停止续签购买服务协议。

  八、资金保障

  各市、县(市、区)应将养老服务补贴及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为一类补贴对象提供养老服务补贴,省级财政按省对市县转移支付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九、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及时报送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确定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由设区市汇总后,于每季(年)度后的第一个月内上报省民政厅。并用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定期组织对各地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如发现因工作不力,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浙江高龄津贴标准最低 每人30元/月

  通报显示,建立高龄津贴的这26个省份中,大多数省份对80岁以上的本市户籍老人发放高龄津贴或营养费。

  浙江省出台政策较早,津贴标准也较低,该省在2011年制定相关标准,规定对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月给予不低于30元的高龄补贴。而江苏省则规定向8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尊老金,统一为300元/月。

  2011年7月4日,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举行的2011年民政工作年中分析会上表示,前全国全面建立高龄津(补)贴制度的已有14个省份,八百万高龄老人受惠。至2011年7月我国有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约1899万。2011年以来民政部继续推动各地逐步将本地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纳入高龄补贴保障范围,按月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计发高龄补贴。2016年8月23日,民政部官网通报了全国省级层面建立老年人补贴制度的情况,其中,26个省(区、市)出台了高龄津贴补贴政策,天津市给予该市百岁老人的津贴为每月500元,标准最高。

  不同经济、身体情况还可领其他补贴

  除了高龄津贴,20个省(区、市)还出台了养老服务补贴政策,17个省(区、市)出台了护理补贴政策。

  各地的养老补贴和护理补贴均针对身体残疾或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如北京规定,60至79周岁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将得到各100元的护理补贴和养老补贴。四川则明确,困难家庭的失能老人、独居老人和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每人每年领取护理补贴300元。

  有的省份明确,对老年人养老处境程度不同,给予不同程度的养老补贴,如天津市规定,养老服务补贴发放给60岁以上农村低保、农村特困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和在乡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80岁以上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农村失能老人和农村空巢老人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人群。按照轻度、中度、重度三个等级,每人每月补贴150元、200元、400元,给予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

  民政部表示,相关补贴政策对于健全老年人福利制度、保障养老服务资金、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未出台相关政策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出台政策。已出台相关补贴政策的地区,要做好老年人评估工作,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和覆盖面,切实增强老年人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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