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专车改革方案,青岛网约车改革征求意见,规定车辆为青岛号牌(四)

发布时间:2016-10-18 14:40:4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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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本市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相应的管理人员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有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

  1、接入车辆标准和管理制度;

  2、驾驶员管理制度;

  3、网约车调度规则;

  4、网约车定价规则;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6、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7、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

  8、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

  9、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

  (八)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承诺;

  (九)《履职信用承诺书》;

  在本市注册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企业,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至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商省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

  已在注册地取得认定结果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直接提交注册地省级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结合认定结果,对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提报省级相关部门取得线上认定结果的时间,不在时限范围内。

  第十二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青岛市、经营期限为8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四条 在经营期限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的申请。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第八条规定,结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许可期限内经营行为和质量信誉考核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经营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其中,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涉及增值电信业务,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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