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专车改革方案,青岛网约车改革征求意见,规定车辆为青岛号牌(六)

发布时间:2016-10-18 14:40:42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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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等信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应当加强营运监管,维护营运秩序,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处理乘客投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九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条 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网约车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网约车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接入的车辆及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将相关数据传输到政府监管平台、不配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七)未履行管理责任,提供服务的车辆拆卸、破坏、改装、不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不按规定喷涂、张贴、安装其他营运标志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巡游揽客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九)运营车辆未按照规定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的;

  (十)未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教育培训工作的;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报告、通告、公告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四十五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无故取消订单、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四)巡游揽客或者进入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巡游车专用通道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或者拆卸、破坏、改装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

  (六)载客状态时承接其他预约业务的;

  (七)不按规定收费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撤销或者吊销网约车驾驶员证。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四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五、十六、三十、三十六、三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平台整合出行信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八条 巡游车以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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