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山东省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与对策解读(五)

发布时间:2016-10-18 16:18:5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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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障机制

  (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按照自愿、分类、有序的原则,以就地就近为基本途径,鼓励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并享有养老、教育、医疗、就业与住房保障等相应城镇居民待遇。通过增强县(市)及小城镇住房保障能力和就业创业机会,让更多的农民向县城和小城镇集聚。市区继续完善现行落户政策,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将持有《居住证》作为外来人员申办常住户口的基本前提,积极探索居住证制度与户籍登记制度衔接机制,为长期在城市居住生活、参加社会保险一定年限的外来人员落户提供阶梯通道,实现常住人口与流动人口管理的有效对接。统筹考虑市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有序调控人口发展规模,进一步降低市区购房落户门槛。

  积极推进配套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入城镇户口后,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地经营权保持长久不变。加快“城中村”改造,积极稳妥推进“村改居”工作,将“城中村”、“村改居”统一纳入城镇社区公共服务管理,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同时,研究制定“城中村”改造居民安置房办理房产证政策。逐步剥离户籍登记之外的户口附加功能,让居住在城市的外来人口与市民共享社会服务和福利。

  (二)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多渠道探索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有效路径,促进农业转移人口个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鼓励各县(市)、区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按照居住地实现城镇和乡村的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进而逐步提高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水平。强化各级政府责任,探索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加快完善城乡平等的就业创业培训体系。鼓励就业创业,加强就业服务,拓宽农民工就业渠道,建设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开展就业创业能力培训,构建以提高就业创业能力为核心的就业培训体系。对已进城的待就业人口,以订单式培训为主,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充分发挥创业育成机构和孵化基地的作用,提高创业成功率。制定促进农民工创业扶持政策,发展地方特色产业和个体、小微企业,在审批、贷款、补贴、税收、工商登记、办公场所等各环节提供便捷服务。

  探索建立社会保险跨区域转移接续机制,加强社保缴费的监管力度,切实提高农民工城镇社保参保率。扩大社会救济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逐步纳入社会救济范围。完善农民工城镇住房保障政策措施,逐步解决进城农民工基本住房问题。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居住地受教育的权利,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

  (三)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按照“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土地产权、用途管制、市场配置、收益分配等配套制度建设,构建节约集约用地机制,提高城镇化发展的用地保障能力。强化各类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合理提高城镇建筑容积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土地综合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稳步推进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编制城乡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积极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优先满足农村建设发展需要,土地增值收益足额返还农村。严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考核,确保增减挂钩试点复垦耕地有效利用。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政策,提高耕地占用成本,引导新增建设用地向重点地区、重要领域倾斜,保障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建设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保障小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产业园区建设。

  启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组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所有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机制,规范征地程序,优化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采取财产补偿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方式,有效保障农民利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探索建立进城农民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机制,创新农村集体土地上房产产权产籍管理制度。在充分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探索允许农民进城落户后依法处置承包地、宅基地等农村土地的有效形式。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流转,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符合规划、经批准使用农村集体建设土地的城镇经营性项目,探索由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多种方式参与土地开发经营。开展农村企业产权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业技术转让、农业设施租赁权转让等服务。推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林地经营权资产的资本化转变,建立农民工市民化成本的多元担保机制。(四)拓展创新投融资渠道。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统筹财政资金与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和市场融资功能,加快建立多元化的城镇建设投融资新机制。不断完善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对城镇基础设施的投入,集中用好各类城镇规划、城镇建设、区域发展等专项资金,探索按照常住人口规模安排财政转移支付,建立激励吸纳外来人口、扩大就业的长效机制。加强建设、财政和金融政策的协调配合,优化政府资金使用方式,通过贷款贴息、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等间接投入方法,撬动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城镇基础建设发展。

  进一步开放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吸引社会资本全面进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和市政公用事业服务标准,建立健全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对直接关系居民生活的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要进行价格听证,充分考虑资源的有限性、可持续利用及社会和居民的可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价格。

  构建完善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鼓励引导县(市)和小城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搭建市场化运作的新型融资平台,采取发行城市建设债券、上市融资、发行信托计划、引进私募股权基金、融资租赁、保险资金运用、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筹集建设资金。探索建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商业性基础设施开发相结合的“公商协同、以商补公”机制。(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合理划分政府事权,进一步简政放权,适当扩大县级政府和小城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区划调整。按照城镇化发展需要,优化行政层级和行政区划设置,适时适度调整行政区规模和管理幅度。在城镇化快速发展地区,推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对部分乡镇进行整合,提高乡镇行政效率。确立扩权强镇的试点城镇,制定扩权改革实施方案。稳步推进撤乡设镇、撤镇设街道、“村改居”。按照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求,积极推进旧村改造、村庄合并、整体搬迁等,合理调整、优化村庄布局和自治管理方式。积极指导、支持社区自治,加快推进城镇新移民社区转型。重视新型社区与各类产业园区同步规划、分期建设,促进工业化与城镇化的互动融合。

  科学设置基层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强化城市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提高政府履行公共服务的能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情况,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决策民主化、规范化。涉及改善和保障民生、城镇和社区规划、生态建设和环境建设、重大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进行集体研究、阳光决策,形成分级负责、权责利相统一的科学决策机制。

  五、切实加强城镇化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全局意识,开拓创新,切实履行职责,根据本纲要提出的目标、任务、行动计划,研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形成推进城镇化的发展合力。要建立城镇化研究机制,加强城镇化问题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二)有序推进试点工作。按照“试点先行、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原则,扎实推动县域城镇化试点工作,允许各县(市)和示范镇所在区在城镇化发展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快改革创新,开展智慧城市、低碳城镇、宜居城镇建设试点和体制政策保障改革的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我市城镇化发展的模式和机制。加大对试点县(市)和示范镇所在区在财政资金、用地指标、管理体制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突出特色,大胆探索,杜绝概念炒作和形象工程。(三)加强督查考评。建立健全推进城镇化工作的监督考核机制,组织开展“城镇化提质加速行动”,科学制定差异化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每年考核一次,并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表彰。

  (四)建立健全社会参与机制。要充分调动和凝聚社会力量参与城镇化发展全过程,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必须按规定履行听证程序,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对重大城市建设项目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保其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加快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积极推介各级城镇化工作的成功经验,充分展示我市未来城镇化的发展蓝图,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城镇化工作、参与城镇化建设、合力推进城镇化发展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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