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贵州省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报销范围及流程)

发布时间:2016-10-18 16:50:3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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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016-2017年贵州省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报销范围及流程)》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贵州省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

  全省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立了近13年,保障水平虽在全国处于较高水平,但实际补偿比也仅达到65%左右,参合群众若患大病,医药费用负担仍随时可能成为家庭灾难性支出,导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因此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贵州省于2013年在5个市州启动了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工作,2015年全面推开,对经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合规医药费用仍然较高的住院参合患者,再次进行补偿。遵义市、安顺市、黔南州、黔东南州均在2015年10月底前以政府名义出台了当地的新农合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实现了全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全覆盖,共覆盖人群3300万人。此外,贵州省还在全国率先开展了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推进精准扶贫工作,医疗健康扶贫的人群包括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等特殊困难人群。他们在新农合大病保险中可以享受提高报销比例、降低起付线等优惠政策。

  报销范围及流程

  1、门诊补偿。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其医药费用,可按县市制定的门诊补偿办法及补偿程序,获得补偿,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予补偿。

  2、住院补偿。参合农民因病需住院治疗,必须在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补偿方式及补偿比例,需按县市制定的实施细则(方案)要求进行补偿。

  (1)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首先扣除起付标准规定的数额,再扣除超出基本用药目录范围的药品费和有关特殊检查费后,按比例补偿。起付标准,按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确定。越是基层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越低.越是上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越高。

  确定起付标准,是按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二级医院(县市级医院及部分州级医院)、三级医院和省级及以上医院四个等级划分的。

  (2)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医疗费用,减去起付标准的金额。再减去应当自付的部分金额,就是计算补偿的范围。以此为基数。按补偿比例计算出应当补偿参合人的具体数额。

  具体补偿比例,也是按照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和省级及以上医院级别确定的。具体比例分别为60%、50%、30%、20%。个别县市在制定方案时,适当提高了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属正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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