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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016-2017年宁夏省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报销范围及流程)》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宁夏省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
缴费标准相比增加
和2015年度的缴费标准相比,2016年度的分别是增加一档14元/年,二档13元/年,三档26元/年。增加后的标准为一档84元/年,二档233元/年,三档466元/年。
往年已经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通人员,持家庭所有参保人的第二代身份证或户口簿,直接到指定的银行缴费即可。新参保的人员,应带上家庭参保成员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相片以及学生证明、残疾有效证件、享受低保的有效证件等有关材料,先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乡镇(村委会)设置的社会保障经办网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然后再去指定银行缴费。
特困人员应先开具《xx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困人员缴费核定单》,然后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缴费。市辖三区指定缴费银行是黄河银行各营业网点。
两县一市缴费地点
永宁县:辖区黄河银行各营业网点。贺兰县:辖区工商银行(城镇居民)、农业银行(农村居民)各营业网点。灵武市:辖区建设银行(城镇居民)、黄河银行(农村居民)各营业网点。
宁南地区:各黄河银行网点(农村信用社)
部分特困人员直接享受三档医疗待遇
1、新农合大病保险对纳入新农合重特大疾病的参合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在新农合报销的基础上,对因特殊情况超过省定限价以上个人负担费用中的合规医疗费用再 给予补偿。
2、纳入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的终末期肾病、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I型糖尿病等四种特殊慢性病患者,新农合报销后的门诊合规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3、确定的治疗22种重大疾病必须、合理的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按照2016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城镇三无人员和城镇贫困家庭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农村贫困家庭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可以带上相关证明和材料,在居住地街道或乡镇办理登记、核定,无需再个人缴费,可直接享受三档医疗待遇。
另外,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可以选择一档或三档缴费,其中按一档缴费后,享受二档医保待遇。城镇成年居民只可选择二、三档标准缴费,并享受相应档次的医保待遇。
低保、优抚对象等特困人员参加医保,在缴费标准上有不同补贴,可参照上述标准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三个档报销待遇各有不同
当前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支付待遇按照一、二、三档有不同的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是一档7万元、二档12万元、三档16万元。另外,在不同级别的医院看病,起付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其中,一级、二级、三级乙等(含宁南医院、自治区中医医院、银川市中医医院)和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700元和1000元。
按照不同医院的报销比例来看,参保居民就医时,首诊选在一级定点医院更划算,起付标准低,报销比例高。
另外,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都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基本医疗报销后,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仍超过8400元的,就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由保险公司按比例分段支付,最低报销50%,上不封顶。
报销范围及流程
报销比例
1.新农合大病保险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补偿。参合患者按现行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补偿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减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后,5万元以内部分,补偿比例为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补偿比例为60%;10万元以上部分,补偿比例为70%。
2.按参合年度计算,年封顶线为25万元。
参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按现行新农合政策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部分,再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
(1)起付线。2016年新农合大病保险设定起付线为7000元。以后随统计数据及实际情况调整。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合对象(农村贫困户),起付线下降50%,为3500元。起付线每参合年度内只扣减一次。
(2)合规医疗费用。
报销流程
1、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3、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居)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4、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6、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发放由市民政局、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