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河北省年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提取,住房补贴一般多少钱(二)

发布时间:2016-10-19 22:32:23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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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婚的职工,再婚前各自已按房改政策购买或租住可售公有住房的,再婚后购房补贴按再婚前个人住房面积分别核定发放;若再婚后双方又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再婚前和再婚后所购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四章 购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来源

  第三十条 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职工购房补贴按照国家、单位合理负担的原则,由单位筹集,财政适当补助。主要资金来源:

  (一)单位自管公房出售收入(按规定扣除维修基金后剩余的部分,下同);

  (二)有预算外资金收入或其他收入的单位每年按照本单位购房补贴需安排的资金;

  (三)省直统管公房出售收入;

  (四)省直公房出售收入的增值收益;

  (五)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回收的地价款;

  (六)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收取的土地出让金;

  (七)仍有不足部分的,凡有财政补助经费的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省级财政按政策从预算安排的购房补贴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一条 省级财政统筹以下资金用于省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发放购房补贴:

  (一)由财政供养但没有发放购房补贴任务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售房收入;

  (二)单位发放购房补贴后剩余的售房收入;

  (三)省直统管公房出售收入;

  (四)省直统管公房售房收入、单位售房收入和其他住房资金(不含住房公积金)形成的增值收益。第三十二条 参加省直房改的驻石中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发放购房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本单位共同筹集解决。

  第三十三条 参加省直房改的企业职工购房补贴资金,按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规定管理使用。

  第五章 购房补贴发放方式及期限

  第三十四条 购房补贴一次性发放给个人。

  第三十五条 按照无房、缺房状况,分年度、分批发放。

  第三十六条 从本细则执行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完成省直单位职工购房补贴发放。

  第六章 购房补贴审核发放程序

  第三十七条 单位在申报购房补贴前,应建立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并存入软盘上报省直房改办。

  第三十八条 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职工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如实申报夫妇双方现住房状况、本人工龄、工作变动履历(由相关单位证实)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单位对本单位职工所申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并向全体职工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第四十条 职工申报情况经公示无异议后,单位将填写好的《河北省省直职工购房补贴核定表》、《河北省省直单位购房补贴汇总审核表》和《河北省省直单位职工购房补贴清册》(由省直房改办另行下发),送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直房改办报送“关于发放购房补贴的申请”(附有关表格),省直房改办审核并签发意见,再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四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单位报送的有关购房补贴情况及可利用资金情况进行审核,确需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将视财力逐年解决。实行工资银行化财政统一发放单位的职工购房补贴,由省财政厅通过银行卡发放。已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尚未实行工资银行化财政统一发放单位的职工购房补贴,由省财政厅下达授权支付额度,单位负责发放;未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且未实行工资银行化财政统一发放单位的职工购房补贴,由省财政厅拨付到单位,单位直接向职工发放。

  第四十二条 单位应建立购房补贴发放情况备查登记制度,将《河北省省直职工购房补贴核定表》存入个人档案,职工调动工作时,随职工人事、工资关系调转,作为新工作单位发放购房补贴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批准发放购房补贴:

  (一)没有进行住房调查并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

  (二)职工购房补贴核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单位和职工购房补贴填报手续不完善的;(四)房改政策规定不准发放的。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购房补贴申请、审核、公示和发放的监督管理,明确负责的机构和人员,做好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衔接工作,制定本单位购房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和办法。

  第四十五条 为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售房收入、无房和未达标职工人数的单位,依照有关法规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本人和配偶现住房状况,骗取购房补贴的人,除令其退出多占住房和退回全部购房补贴外,同时将具体事实向省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省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及其负责人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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