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辽宁省年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提取,住房补贴一般多少钱

发布时间:2016-10-19 22:35:49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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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推动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结合我市房改运行的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提租补贴细则)第六条规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的同时,由所在单位按月给租住公房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按标准工资2%发给住房补贴”,“计发补贴的工资基数以一九九二年底工资基数为准”。现对下列企业和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和计算工资基数规定如下:

  (一)经企业优化组合,调整为社会待业领取生活补助费和放长假职工,享受在职职工住房补贴待遇。

  (二)职工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住房补贴待遇。

  (三)住房被动迁的职工,搬迁期间照旧享受住房补贴待遇。

  (四)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以转正定级工资为基数;部队转业退伍人员以转入工作单位后核定的首月工资为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原单位1992年底标准工资为准。

  (五)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的企业,按1992年底岗位技能工资标准为基数发放住房补贴。

  (六)“三资”企业中方职工,如在工资中已包含了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工资含量,租住公有住房提租后,企业不再发给住房补贴;反之,按1992年底工资标准的2%发给职工住房补贴。

  二、《提租补贴细则》第六条规定“离退休职工以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加离退后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应增加的工资性补贴为基数“,其中计入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基数的工资性补贴有以下11项,各单位可区别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不同规定,核定离退休人员的补贴基

  数(离退前已核定在离退费内的不再重复计算)。

  (一)国发〔1982〕62号和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按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每年发给1至2个月的生活补贴,按实际发生额折算月平均额。

  

  (二)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1985年5月前没参加工资改革的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每人每月12—17元。

  (三)辽政发〔1985〕58号文件规定,没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费10元。

  (四)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989年9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普调1个工资级差的离退休费。

  (五)国发〔1989〕83号文件关于国营企业适当提高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的规定。

  (六)国发〔1992〕29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增加10%离退休费。

  (七)国发〔1992〕29号文件,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1.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离退休金。

  2.按本人月基本离退休金的10%增加离退休金。

  (八)国发〔1979〕245号文件,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的规定(包括离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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