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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2016-2017年上海养老金并轨最新方案公布及实施细则》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上海养老金并轨最新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上海市日前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办法,上海市将建立与企业职工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标准不变;对改革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的“新人”,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对于改革前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上海市将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另外,机关事业单位将为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单位的缴费比例为8%,个人的缴费比例为4%。 为了配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上海市提高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标准,新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市政府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 沪府发〔2015〕2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建立督查机制,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2016-2017年上海养老金并轨实施细则
随着各地机关事业单位持续推进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养老金“并轨”也正式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在养老金并轨方案公布后,部分地区开始陆续发布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上海市日前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办法,上海市将建立与企业职工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标准不变;对改革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的“新人”,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对于改革前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上海市将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另外,机关事业单位将为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单位的缴费比例为8%,个人的缴费比例为4%。
为了配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上海市提高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标准,新标准从10月1日开始执行。
关于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建立督查机制,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改革目标)
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第三条(基本原则)
根据“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稳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已按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中央在沪机关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第五条(组织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是具体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事务的机构。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基金来源)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四)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缴费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承担。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单位的供款性质,分别由市、区(县)财政全额承担、财政和单位按比例承担,或由单位全额承担。
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税前列支。
第八条(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即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
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凡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收入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个人缴费基数。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第三章个人账户
第九条(账户建立)
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每个工作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记入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办法实施前按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限;本办法实施后个人缴费年限;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收入。
第十条(账户管理)
个人账户是个人退休时计发养老待遇的依据。
个人账户储存额仅用于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免征利息税。
第十一条(继续支付)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完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直至其死亡。
第十二条(余额继承)
本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第十三条(一次性支付)
工作人员因出国(境)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机关事业单位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继续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原待遇标准,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
本办法实施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的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