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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2016-2017年济南养老金并轨最新方案公布及实施细则》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济南养老金并轨最新方案
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启动 山东40万公职人员迎变革
“缩小差距是趋势,我心里能够接受”,昨天晚上在新闻中看到企事业养老金并轨的消息后,某省级单位的处级干部杨萍(化名)心想。久经诟病的养老金双轨制终于迎来废除,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决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纳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8%,单位缴纳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20%。本报记者了解到,粗略估算,山东约40万公职人员将迎来这场养老金的变革。
济南市公务员约有两三万人
我国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两部分构成,分别是职工个人缴纳本人缴费工资的8%,纳入个人账户,用于职工本人养老;以及单位缴纳的相当于职工工资的20%,纳入统筹账户,用于支付目前已退休职工的养老金。
按照企业养老保险费率,单位缴费20%入社会统筹,个人缴费8%入个人账户,这意味着中国700多万公务员、3000多万事业单位人员都将失去工资里的“8%”。
本报记者查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资料显示,“截止到2013年底,全省公务员总人数为35.7万人。此外,全省还有5.1万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位接近济南市公务员局的人员向本报记者表示,济南市公务员约有两三万人,事业单位人员大约有十万人。
“在岗工资同为五千,退休能差一半”
“举个例子,并轨之前的养老金制度,同等学力、同等职称、同等贡献的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两个人,在岗工资同为5000元,在企业人员退休后,养老金约为2200元,而在机关事业单位的人退休后则可以拿到4000元”。
央视的报道生动的表述出双轨制下的差距。“破除养老金的双轨制,意味着我国的养老制度在扩大覆盖面的同时,从人人享有到公平享受转变”,省城某企业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他对未来的改革非常期待。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经济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保险学会理事孙洁教授此前对媒体表示,为体现改革决心,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替代率至少应该先降低10%至15%。相对小幅的降低水平,更利于改革推行。
李实认为,国家应确立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替代率逐步下调的机制,并确定逐年下调比例。如通过8—10年时间,将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养老金替代率水平逐步拉近至只有10%至20%的差距。
2016-2017年济南养老金并轨实施细则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6号)要求,各市需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我市按照省里的工作部署,起草了《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涉及参保缴费、待遇计发、基金管理、制度衔接、经办服务等10个方面的内容,所有内容均与国家、省里政策保持一致。具体政策解读如下:
改革总体思路
一个统一
改革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建立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从制度上化解“双轨制”矛盾。
五个同步
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四是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五是改革在全省范围同步实施。
焦点1:改革范围
严格按照编制管理确定参保人员范围
我省提出,此次改革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改革范围主要涉及4方面问题。
一是严格执行编制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编制管理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必须先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是事业单位参保范围。我省确定:1.凡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转企改制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暂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再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养老保险范围。3.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是编外人员的处理。改革前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点的编外人员,已经退休的,可以保留在参保范围内;未退休的,应逐步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
四是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可以由原单位发放,也可以委托社保经办机构代发。
焦点2: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个人按工资津贴补贴总额8%缴费
在缴费政策上,我省提出,总的原则是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个人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和企业一样,实行“3倍封顶、60%托底”的政策:超过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对于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我省规定——机关单位(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以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其他项目暂不纳入个人工资缴费基数。各地具体项目,将由省里统一确定。改革后,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统筹项目为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
焦点3:改革前后待遇衔接
为保障“中人”待遇设10年过渡期
为保证改革平稳过渡,避免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大幅波动,此次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
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今后的待遇调整政策;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按这次改革确定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更好地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算待遇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
例如,若按老办法计发4000元,按新办法计发3900元,老办法高于新办法,则按4000元计发。若按老办法计发3900元,按新办法计发4000 元,则过渡期内第一年退休的人员按3910元计发,第二年退休的按3920元计发,以此类推,到第十年退休的按4000元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