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江苏省异地社保如何转移,社保办理转移手续流程(二)》是由大铁棍娱乐网(www.datiegun.com)编辑为你整理收集在【新闻热点】栏目,于2016-10-20 22:11:43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可及时向我们反馈。
3.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时,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实际结余金额的,应随同转移。
其中:对转出市区统筹范围的人员,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不能接收个人账户余额的,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上注明,并提供参保人员本人的工商银行卡账号、手机号码,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结余金额通过该账户支付至本人;
从外地转入市区统筹范围的,转入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到账后,于本结算年度末个人账户清算时予以结转使用。
4.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至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或在非户籍地首次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原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新参保地不办理接续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原参保地。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可在调入地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在苏州市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不转移资金);职工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5.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因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社会保险关系,同一时间段出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重复缴费情况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予以清理,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其中: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部分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实际转移金额的,予以接收,并于结算年度末结转使用。
6.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由转出、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联系办理。全部手续应于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接续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7.在苏州大市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其企业养老、职工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一并通过“苏州市社会保险网上转移平台”转移传递。
8.办妥转移手续后,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各险种关系终止。
9.已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的人员,未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正式转移手续,又在市区统筹范围内就业并申请续保的,应由本人填写《缴费凭证撤销申请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申请撤销手续后,方可办理续保手续。
10.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按国办发〔2009〕66号、苏政办发〔2010〕49号文件规定执行,所有参保缴费记录应按规定转移并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在待遇领取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时,其已转移接续的参保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均累计计算。
11.已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社会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