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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从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有效消化商品房库存,云南将转变公租房筹集方式,不再新建公租房,但允许各州、市人民政府把适合作为公租房或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住房转为公租房。
2015年云南商品房销售额较上年增长4.4%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规划师刘学介绍,截至2015年底,云南省已竣工商品房待售面积1948.59万平方米、已竣工商品住宅待售面积1220.54万平方米,与全国情况相比,云南省已竣工商品房待售面积仅占全国的2.7%。
刘学表示,2015年云南省商品房销售额较上年增长4.4%。2016年以来,全省商品房销售开局良好,交易情况保持基本稳定。下一步,云南将通过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转变公租房的筹集方式等措施有效消化商品房库存。
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
刘学介绍,为加快商品房去库存,2016年云南将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打通保障性住房消化商品房的通道。同时,督促全省各地通过摸底调查,将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住房纳入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源计划,引导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选择购买。
同时,强化金融贷款支持,取消货币化安置占总投资比例的限制;建立省级奖惩机制,采取行政、金融、司法等措施,督促房地产企业主动适当让价、让利棚户区改造住户购房。
刘学表示,在明确棚户区改造新建安置房立项时,货币化安置比例低于50%的不予立项。对此,也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率不低于50%,有力助推商品房去库存。
1 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 一、保障范围及标准1.根据国家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45号)文件精神,具有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含呈贡新城)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昆明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未满30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申请家庭的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980元; 5.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3号)的规定,已享受福利分房的,不再享受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