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佛山养老金并轨最新方案公布及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10-22 09:37:5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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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2017年佛山老金并轨最新方案

  长期以来,养老退休双轨制不仅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和诸多社会矛盾的根源,也给社会管理和公职人员管理带来了难以破解的制度性困局。深圳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在适应公务员聘任制改革以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同时,先行先试,于2007年开始探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为全国改革进行了探路。

  2007年1月,经原人事部批准,深圳开始试点公务员聘任制改革,改革方案中对聘任制公务员同步实施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0年5月,深圳市出台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新进公务员实行新的社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公务员与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

  在总结评估机关聘任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础上,2012年深圳市将该制度进一步推广到事业单位,自当年8月25日起,事业单位新聘工作人员全部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据统计,至2015年6月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机关事业单位“新人”(即:聘任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已超过7000人。

  养老金计发办法与企业职工完全统一

  记者了解到,深圳改革的基本思路是,采取先易后难的方式,从机关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入手实施改革,破除“双轨制”,改变现行的以在职工资为基数核定退休费并由财政现收现付的做法,建立和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既与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统一,又体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机关聘任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新人”的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实行统一的制度。由单位(财政)和个人以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分别按14%和8%的比例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退休后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与企业职工完全统一。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再跟随在职人员工资水平同步调整,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统一调整。

  与此同时,深圳市建立了职业年金制度,也就是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所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主要由单位(财政)按新聘人员的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其缴纳职业年金,个人不缴费。职业年金与奖惩激励机制挂钩,对在职期间工作表现突出、立功受奖的人员给予一定倍数的奖励年金;对受到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予以减缴直至收回年金。

  老人老办法

  不用缴交养老保险,退休后按在职工资80%-90%计发退休待遇

  此次国家改革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过渡方式。据悉,深圳在实行这一改革时也采取的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方式,即原来的委任制公务员,仍旧采取原有的养老保险模式。这种养老保险模式即,公务员不用缴交养老保险,退休后按在职工资的80%-90%计发退休待遇,全部由财政“埋单”。

  “这一模式的好处是公务员退休待遇与在职待遇差别不会太大,可能在职时月薪有1万元,退休后仍可以拿到八九千元。”深圳市社保部门工作人员解释道,但也有一个弊端是,退休人员若去世后,则没有个人账户及抚恤金等可以继承领取。比如,某委任制公务员一退休就去世,其亲属一分钱也没法继承。

  2015年11月24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获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从养老并轨改革方案中获悉,约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告别免缴费。

  【养老并轨4000万人告别免缴费公务员工资可能普涨】养老并轨改革方案已获审议通过,这一改革预计涉及约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报告指出,养老保险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有学者称,这样的话,在全面实现养老并轨之前,公务员工资可能实现普涨,但大幅上涨可能性不大。

  养老“双轨制”指的是什么?

  现行养老“双轨制”具体指的是: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由财政统一支付养老金;社会企业单位的“缴费型”统筹制度,由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

  截至2015年11月底,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合计达8.37亿人,其中职工参保3.38亿人,城乡居民参保4.99亿人,待遇领取2.26亿人。

  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的养老保险改革,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参加,虽然后来一些地方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试点,但多数仅是在形式上缴纳社保费,体制机制没有根本改变。

  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和企业职工养老金的差距逐步拉大,社会对养老“双轨制”反响强烈。

  根据报告指出,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步雷认为,这是为了减少改革阻力,给总数接近4000万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吃下“定心丸”。“建立职业年金就是为了补充待遇降低的部分,因此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待遇不会出现明显下降。”

  2016-2017年佛山养老金并轨实施细则

  随着各地机关事业单位持续推进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养老金“并轨”也正式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在养老金并轨方案公布后,部分地区开始陆续发布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二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四是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五是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

  二、改革的范围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月缴纳。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计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核定。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不含节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不含节日补贴)。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2014年10月1日至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前,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2014年10月1日至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和延长缴费)不足15年,且未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领取条件时,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基本养老金享受条件。

  本办法实施后退休,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改革后单位和个人都按本办法规定缴费的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符合本办法参保范围且2014年10月1日(简称改革时)在职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其改革前符合国家和省合并计算连续工龄规定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其改革前在企业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并与改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合同制工人(不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养老金的构成。

  1.本办法实施前,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已经退休并领取退休待遇的,原待遇水平不降低。其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项目(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项目(标准)包括基本退休费、退休补贴(不含节日补贴,下同),退休补贴按改革前管理权限批准的标准确定。

  2.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3.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4.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原待遇其它项目(标准)继续按原渠道发放,所需费用由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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