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人大代表涉诬告警方欲抓人,人大为啥不批准逮捕(二)

发布时间:2016-10-22 09:41:5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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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人大否决公安机关的要求,在程序上却可能是合法的。因为人大之所以否决公安机关的要求,是参加会议的人大常委会委员投票表决的结果,人大无法推翻该结果。《组织法》规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对代表法第32条进行修订,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表述,以规避少数人大代表利用法律赋予的人身特别保护权作为违法乱纪的“挡箭牌”、“护身符”。有人大代表们建议第32条可以把“据此作出决定”直接表述为“如与人大代表履行职务无关,人大应当批准”;同时规定,“如报请机关对人大或其常委会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不服时,应赋予其向人大或其常委会申请复议的权利,若对该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机关向上级人大常委会提请依法撤销该不许可决定。”看来,这项工作也是需要做的。

  其次,在代表法第32条修改之前,可以在现行法律内求解。一是,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提请刑拘涉案人大代表,公安机关派人到人大会议说明情况,此举的目的在于维护程序正义,说服更多的人大常委会委员投赞成票,就和当初周宁县解决问题的路径相同;二是,如果再次申请依然被拒,公安机关可以向上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要求,因为上级人大常委会发现下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不予许可的决定不适当时,可以依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依法撤销其不予许可的决定。可见,现行法律是完全可以解决人大常委会拒绝许可的问题。莆田市公安局要等林庆财在下次选举中落选的说法是错误的,也是可笑的。如果下次继续当选,岂不是永远逍遥法外?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法治建设,带头依法办事,不能超越法律规定,滥用否决权,而应该保证国家法律在本行政区的落实。

  延伸 · 回顾莆田人大代表涉诬告警方欲抓人 市人大常委会不批

  福建莆田市人大代表林庆财涉嫌诬告陷害被立案侦查,但当地警方无法对他采取强制措施,因为莆田市人大常委会不许可,理由是:倾向于立足调解,争取息访息诉。

  该案的受害人是仙游另一位家具商人徐加珍,他和林庆财串通竞拍土地时产生纠纷,后双方发生冲突,徐的妻子被鉴定为轻伤,林反告徐敲诈勒索。仙游警方立案后,徐被羁押了58天。

  2015年,因为福建省委巡视组的介入,徐加珍案得到纠正,仙游警方撤案。同时,莆田市公安局对林庆财涉嫌诬告陷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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