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湖南农村宅基地转让最新政策,宅基地转让价格条件(二)

发布时间:2016-10-22 21:01:57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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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宅基地粗放使用引发的问题

  (1)宅基地利用率很低导致土地资源浪费严重。由于宅基地的转让和买卖受到法律的限制,而且农村宅基地价格很低,大部分农民都是无偿获得使用权,多占的宅基地基本处于闲置状态,而与此同时,有的农户新建房屋却无地可用,结果只能侵占自己承包的耕地,造成了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对农村的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的破坏。

  (2)宅基地大面积闲置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土地的边际效益递减。我国现有农村宅基地面积大概有两亿亩,其中处于长期闲置状态的占12%—15%。另外我国有关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办法规定,农村的建设用地只能在集体组织内部流转,不允许本村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进入,这样强硬的非市场化使得闲置的宅基地不能迅速地流转,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民的收入。

  (3)城乡土地市场不平衡,宅基地隐形交易频繁。城镇化造成城乡土地市场不平衡,使得闲置宅基地的流转成为了可能;农村宅基地的大量闲置,使得其经济价值得不到实现,城市的用地紧张,土地资源紧缺,使得闲置宅基地流转有了必要的条件。虽然国家明令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非法交易,但是实际中,在隐形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宅基地使用权交易现象,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和大城市的郊区,“小产权房”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三)农村宅基地粗放使用的成因

  1.传统观念及农民生活状态的变化

  (1)传统思想观念对农民的影响。尽管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村的耕地和建设用地都属于农民集体组织,但现实操作中,大部分农户都认为宅基地属于他们个人所有,是祖辈留下的遗产,是他们的私有财产。建房就成为农民毕生的目标,而且一代代下来,房子越建越多,宅基地的闲置浪费面积也越来越大。

  (2)农村常住人口结构的变化。一是人口的农转非。这些人口的房屋常年处于空闲状态,但因其闲置的宅基地是通过合法途径得到的,村委会没有出面收回,使得这些宅基地难以复耕。二是劳动力在城乡间的转移。他们中有一部分选择在城市定居下来,但不会愿意将自己的宅基地无偿交给集体;另一部分选择在老了回到农村居住,这样他们就不会出售其在农村的房屋,但打工期间房屋就会闲置。

  2.宅基地相关制度和法规存在缺陷

  (1)宅基地产权制度不完善。一方面,宅基地产权主体虚设。根据法律规定,符合农村宅基地产权的所有者代表条件的主体有着多方,包括所在地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各农民生产小组在一定程度上都扮演着宅基地产权的所有者。但是对于宅基地的最终归属,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样宅基地的产权主体混乱。另一方面,宅基地产权不完整。不完整的宅基地用益物权使得农户很难作为市场主体对其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流转,对宅基地的处置权也受到限制。

  (2)现行宅基地相关界定存在问题。一是使用权主体的界定,以户籍和居住时间作为取得使用权资格,但是“户”的标准,却找不到明确的法律规定。二是宅基地范围的界定,树林、菜园、家禽养殖区等附属设施的耕作功能并没有丧失,但却与宅基地使用权捆绑在一起分配给了农户,这样对宅基地范围的界定就陷入了模糊的境地。

  3.地方政府的管理和规划不到位

  (1)宅基地使用权分配依据不明确。目前尚没有一个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标准,相关制度缺失,使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不明确,分配过程中人为的主观因素起了很大的影响。

  (2)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制度不完善。一是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缺失。没有明确的使用权登记机构,是村委会还是乡镇政府或者县级有关部门,大多数农户都不清楚,尽管物权法有要求使用权登记的规定,但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工作依然收效甚微。二是农村宅基地规划的不合理。无序建房,缺少科学规划,在农村随处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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