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眼镜蛇外逃 最新消息:南京出逃眼镜蛇50多条仍未找到 伤人谁担责?(二)

发布时间:2016-10-23 22:06:26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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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能不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呢?显然也不行。因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犯罪主体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幼蛇出逃是房屋沉降开裂所致,而且这蛇低于8摄氏度会死亡,谈不上主观故意和放任。如果造成多人重伤、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可考虑“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

  假如咬伤或咬死一人也构不成故意伤害,因为没有主观故意,没有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当事人没有用蛇投掷到别人身上。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不能定罪量刑,定罪是以实际犯罪结果的发生而认定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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