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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太原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有关政策规定,搞好职工住房专项补贴的核定、划转、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属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住房的普查和建档
第三条 职工住房状况普查和建立单位、职工家庭住房档案,是建立职工住房专项补贴制度的基础工作。凡实行职工住房专项补贴制度的单位,必须组成由本单位房改(房管)、人事(劳资)、财务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参加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组”,专一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均须对本单位的住房状况作详尽清查,并在清查的基础上填制《单位住房状况登记表》。《单位住房状况登记表》应载明下列内容:住房总建筑面积;总套数;座落位置;竣工时间;房屋结构及质量状况;已出售面积、套数;未出售面积、套数;未出售原因;有非成套住房的,详细注明非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房屋状况等。《单位住房状况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本单位留存,作为单位住房档案基础资料;另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太原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备案。
第五条 各单位均须组织本单位职工填制《职工家庭住房状况登记表》。《职工家庭住房状况登记表》应载明下列内容:职工夫妻双方姓名、身份证号、曾经工作过的单位、现工作单位;家庭总人口;现住房面积;现住房产权状况;除现住房外,职工家庭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其他住房的相关情况。《职工家庭住房状况登记表》由职工本人填制、职工所在单位审核;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单位且均未分配住房的,应各自分别填制、分别审核;其中一方单位已分配住房的,由现住房产权单位组织职工填制,双方单位分别审核证明。《职工家庭住房状况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由职工本人留存;一份作为职工住房档案由职工所在单位存档;一份交市房改办备案。
第三章 补贴对象的核定
第六条 住房专项补贴的发放对象,要严格限定为无房户职工和住房不达标准职工,任何单位均不得随意扩大补贴对象范围。凡补贴对象界定不清,或相关证明资料不全的,财政和房改部门对其补贴方案均不予审批。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述两项条件的,即为无房户职工,夫妻双方均可全额领取住房专项补贴:1、夫妻双方均未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过公有住房(包括单位公有住房和政府直管公有住房,下同);2、夫妻双方均未租赁公有住房。
第八条 符合本细则第七条所列条件,且有下列情况的,亦为无房户,可全额领取住房专项补贴:1、个人出资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均未给予补贴的;2、居住私产房,或居住受赠予、继承房屋的。
第九条 个人出资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时单位已给予定额补贴的,应按《实施方案》及本细则的规定重新核定夫妻双方应领取的住房专项补贴额;未足额领取的补贴可继续领取。
第十条 住房不达标户职工专指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所购住房未达到政府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指建筑面积,下同)的职工。职工所购公有住房的面积,严格按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所注明的面积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