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南昌年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提取,住房补贴一般多少钱(二)

发布时间:2016-10-24 22:38:4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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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资金来源

  提取维修基金后的单位公房出售收入;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住房补贴资金;其他经财政批准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

  六、管理原则

  (一)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审核、房改审批、财政稽发”原则,建立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管理制度。

  (二)各单位要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和住房补贴明细台帐,并根据职工住房情况、补贴发放方式、结合本单位补贴资金情况编制住房补贴支出预算,报财政厅审核后抄报省直房改办。

  (三)各单位要按照“加强领导、单位负责、规范运作、高效透明”原则,切实加强对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七、其他事项

  (一)省直事业单位参照本意见执行。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住房补贴标准:初级十一、十二、十三级岗位280元;中级八级、九级、十级岗位340元;副高五级、六级、七级岗位400元;正高三级、四级岗位460元;正高二级岗位520元;正高一级岗位600元。

  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按其对应的管理岗位标准发放,即科级以下280元;副科315元;正科350元;副处385元;正处420元;副厅490元;正厅560元。

  既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有管理职务的人员,按照其所执行职务(岗位)工资标准对应的职务(岗位)执行相应的住房补贴。

  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按机关工勤人员标准发放。

  没有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标准按原事业干部管理权限和管理模式套算。

  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收入扣除25%维修资金后的剩余部分,全部用于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

  (二)本实施意见实施后,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不能再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

  (三)2008年12月31日前调入南昌的地厅级无房干部,可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直房改办(关于解决党政机关异地工作调动的地厅级干部住房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4]4号)规定,也可执行本《实施意见》规定,具体由本人选择;2009年1月1日以后调入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四)省直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规定执行企业房改政策。

  在昌省直企业离休人员住房补贴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单位解决有困难的由省财政安排。

  原省直工业厅局、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省属工业总公司机关2000年机构改革时成建制改制为集团公司过程中省政府已经明确离退休后由财政保障的人员,其住房补贴按机关的政策执行,已办理离退休人员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安排解决,目前仍在职在岗人员所需经费由单位解决。

  (五)本《实施意见》由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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