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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0]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直房改办<关于省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字[1999]119号)的精神,结合省直机关的实际情况,现就在昌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各项制度,通过发放住房补贴,逐步实现多数职工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并保障新职工和家庭困难职工的基本住房需要。
(二)基本要求
充分考虑省直机关职工的实际情况,兼顾对全省尤其是南昌地区的影响,完善住房补贴制度;做好政策衔接,保证平稳过渡。
二、补贴范围
(一)南昌市城区内的省直行政机关、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省直单位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本实施意见,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在职和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上限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
(二)无房职工系指本人和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系指本人或配偶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标准上限的职工。已经租用单位公有住房或者部队军产房的职工可在腾退住房以后发放住房补贴。
(三)南昌城区以外的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按照当地政策执行。
三、补贴标准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其住房补贴实行按月定额发放。其中,公务员为:科级以下280元;副科级315元;正科级350元;副处级385元;正处级420元;副厅级490元;正厅级560元。机关工勤人员为:中级工以下(含普通工)280元;高级工315元;技师350元;高级技师385元。
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按实际任职时间和实际职务标准发放。
(二)对已购公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其差额面积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并按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给予一次性工龄补贴。差额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按职工本人职级住房规定面积标准计算。住房面积标准以职工领取住房补贴时的职务所对应的住房规定面积标准为准,职工工龄计算到1996年为止。
职工住房面积规定标准,按《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省清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建房、购房、装修住房等方面违反规定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1998]8号)的规定确定。
(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住房补贴标准根据南昌市城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变动情况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
四、发放方式
按月定额发放的职工住房补贴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到职工退休当月,次月停止发放。有房职工差额面积补贴和无房职工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按规定审核后,一次性发放给个人。军队转业复员人员服现役期间,如军队按规定已发放住房补贴的,在此期间,其住房补贴不再计发,也不作新的调整。转业复员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接受单位从转业复员当月起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