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河北省学前教育政策法规解读(二)

发布时间:2016-10-25 11:47:4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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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资金使用

  学前教育资助资金要优先用于直接减免在园儿童保教费,剩余部分可用于减免餐费,不得发给儿童或其家长。各县(市、区)和相关幼儿园要对该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严禁挤占、截留或挪作他用。

  六、资金分担

  学前教育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分级负责筹措落实。省级统筹中央奖补和省本级安排资金对市、县进行补助。对136个县(市)的具体补助,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项配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函[2011]196号),按照保障公民基本发展权益类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分6档测算确定省、市、县财政分担额度;设区市自行确定市与市辖区之间的具体分担比例。

  七、工作要求

  (一)制定方案,完善措施。各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落实资助资金,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重要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各市、县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1%-3%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及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二)完善信息,夯实基础。教育部将建立全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幼儿园要根据要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在园儿童信息和受助儿童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儿童信息真实、可靠。

  (三)通力合作,狠抓监督。幼儿园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界定政策以及享受资助的儿童基本情况和资助标准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在园儿童人数等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办幼儿园不得因免除保教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要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和有关幼儿园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园内宣传栏等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国家资助政策,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幼儿和家长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总结经验,及时反馈。为保证资助工作顺利开展,请各设区市和县(市、区)高度关注政策执行情况,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并务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有关情况及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汇总表(附件1)一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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