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河北省参战荣誉金发放时间及参战人员补助政策(三)

发布时间:2016-10-25 21:37:3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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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以基本补助标准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获得中央军委、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

  直招士官只发放同期士官补助标准的增发部分,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

  军队院校学员因身体状况、学习成绩等原因退学或结业的,在校期未超过2年(含)的,按退役义务兵标准计发;超过2年的按退役士官标准计发。

  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程序

  按照《办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按照《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分担比例,由省、市、县(市、区)共同负担。地方自行提高部分,由当地财政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各项具体工作。

  符合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条件的退役士兵到户口所在地安置部门报到后三十日内,由本人向安置部门提出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的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省××县(市、区)××××年度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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