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海口年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提取,住房补贴一般多少钱(二)

发布时间:2016-10-25 23:33:2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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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经建设部门核定并由财政部门复核后,随职工工资发放。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含2008年1月31日前按月计算的住房补贴、差额面积住房补贴)由建设部门按规定核定并经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各单位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

  第八条 已按《海口市职工住房补贴试行办法》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按本办法确定的新标准重新核算住房补贴,但需扣除原已领取的住房补贴金额。

  第九条 已领取房屋修缮补助费、修建住房补助费和扩建补助费等政府住房资助的离退休职工,不再按本办法计发住房补贴。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已死亡的职工不列为原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对象,原单位不补发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离异职工在离婚前已购买政策性住房的,离婚后不论原住房归谁所有,离异双方均按有房职工对待。原购政策性住房不达标的,计发差额面积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跨省调动职工的住房补贴办法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厅字[2003]13号)执行。

  第十三条 从省内未实行住房补贴地区调入省直机关的职工,按本办法可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住房补贴。从省内已实行住房补贴地区调入省直机关的职工,如在原单位领取的住房补贴总额少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可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其差额部分。

  2008年1月31日前从省直机关调往省内其他单位的职工,原单位不负责发放住房补贴。2008年2月1日后从省直机关调往省内其他单位的职工,可向原单位申请领取按调动当月为截止时间点的住房补贴。

  第十四条 服役期间在部队已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可以申领差额面积住房补贴。服役期间在部队已领取住房补贴的军队转业干部,如所领取住房补贴总额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地方同等待遇人员住房补贴总额的,可以申领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转业后职级提升的干部,可以按新职级再行补领差额面积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领取住房补贴的均不得再购买政策性住房;已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均不得退回原购住房换领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住房补贴发放将分两步执行。第一步,2008年2起给未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第二步,2009年1月起给已购买政策性住房但面积不足控制标准职工发放差额面积住房补贴。

  第十七条 驻海口市行政区划内的省直其他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驻海口市行政区划外的省直单位和省驻市县单位(不含洋浦管理局)职工的住房补贴,参照所在市县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根据省直机关职工收入、海口地区普通商品房价格变动情况和补贴对象职级层次等因素对住房补贴标准进行适时调整,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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