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青海省农保住院报销比例及报销流程(二)

发布时间:2016-10-26 20:40:1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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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包括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先行自付部分及丙类药品、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自费部分。

  2.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指住院时在启动统筹基金前,必须由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不含自费和乙类药品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个人先行支付比例的费用)。精神病、急慢性传染性肝炎、浸润性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性肺结核4种疾病不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每年只需交纳首次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参保参合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将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进行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1年版)和《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不同的241个药品中临床使用率较高的49个药品(见附表一)和我省2010年及2011年新增补的基本药物但不在《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47个药品(见附表二)纳入《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范围。调整后的《药品目录》共有药品品种2535个,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均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1289个,中成药1099个,民族药120个;仅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22个;仅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4个,中成药1个。

  二、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参合人员统一使用调整后的《药品目录》,各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各地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

  三、各统筹地区要认真做好调整前后药品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工作,尤其要做好《药品目录》乙类药品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报付工作。调整后的《药品目录》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考虑经办机构要更新药品数据库以及一些住院病人用药的连续性,执行整合后的《药品目录》,设置过渡期三个月(2012年5月—2012年7月)。

  四、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药品目录》,不得对《药品目录》进行调整或另行制定。

  五、调整制定《药品目录》)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促进城乡居民医保“五统一”的重要举措,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调整后《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省卫生厅,以便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督查。

  农保报销范围及流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账指南

  住院报账程序:

  医院直接报账:

  因疾病住院办理住院手续时,向医院出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直接参与报账。

  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账:

  报账材料由个人拿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由镇农医办呈报县农医办报账之后,由镇农医办电话通知前来领取报销费用。

  所需材料:出院证、正式发票、费用清单、户口本、身份证、农村合作医疗证。

  外地住院,还需备齐:住院小结、住院首次病程记录、出院记录。

  区外住院,还需备齐:入院记录、出院记录。

  外伤住院,还需备齐:外伤证明、入院记录。

  (外伤证明——由所在村社开具详细证明,并盖村委公章)

  生育住院:

  本地住院正常分娩,需:出生证明、准生证。

  外地住院正常分娩,需:出生证明、准生证、入院记录、出院记录。

  剖腹生产(本地、外地),需材料:出生证明、准生证、入院记录、出院记录。

  特殊门诊的办理:

  对一年内从未住院的糖尿病、高血压(Ⅱ期及以上)、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精神病、白血病、肝硬化、尿毒症(门诊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风心病和脑血管意外康复期等特殊疾病患者,将全年累积门诊费用按比例在年底给予补偿(注:需到县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在医院填写申请表,再到县农合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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