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单县篡改志愿考生获刑7个月,同样篡改高考志愿为何胶州案免起诉

发布时间:2016-10-27 16:21:05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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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日15时,山东省菏泽单县高考志愿篡改案正式宣判: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陈某对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


  该案审判长周波对早报记者表示,被告陈某最终被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按照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天,被告陈某在2017年3月4日就可以被刑满释放。”

  今年同样篡改同学高考志愿的还有胶州的郭某,但是10月10日,山东省胶州市检察院公开宣告对郭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胶州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介绍,虽然郭某的行为起初造成被害人无法通过正常程序被录取,但被害人最终被大学录取了,客观上已补偿修复了被害人被侵害的权益,这是未被起诉的胶州郭某与被判刑的单县陈某最主要的区别。

  胶州市检察院解释为何不起诉

  胶州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介绍,犯罪嫌疑人郭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书写了悔过书,认罪、悔罪态度好;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被害人已被大学录取,并请求司法机关对郭某从轻处罚,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同时,承办人到学校进行调查,老师称其在校表现良好,老师已和其同学通过辩护人提交多份请求书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这些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胶州市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虽然起初造成被害人无法通过正常程序被录取,但被害人最终被大学录取了,客观上已补偿修复了被害人被侵害的权益,这是未被起诉的胶州郭某与被判刑的单县陈某最主要的区别。

  此外,与获得被害人“谅解书”的胶州郭某不同,10月17日,单县篡改高考志愿案的被告人陈某在庭上以念“悔过书”的形式希望能得到被篡改志愿的四位同学以及家人的原谅,但这四位已经到被篡改后高校就读的学生均表示,无法原谅被告陈某的这一行为对自己造成的影响。

  审判长:单县案情节严重是“后果比较严重”

  单县人民法院在该案的刑事判决书中写道,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此,该案的审判长周波解释:“根据《刑法》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国家规定,对计算机系统存储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后果严重者,可按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行判处。根据司法解释第二项中规定,修改计算机存储数据二十台以上者,才可以定义为情节严重,很显然这个案子没有达到二十台以上。这次审判依据了司法解释的第五项和第六项,定义这次案件为其他严重情节。因为高考对每个学生都很重要,罪犯在案件中修改了他人高考志愿,致使他人没有按照自己所填报高考志愿以及志愿顺序进行投档,这个后果是比较严重的。”

  篡改高考志愿的行为,到底如何定性?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大多将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行为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陈某却是因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而被刑事拘留。

  那么篡改高考志愿的行为到底如何定性呢?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法律有明文规定构成犯罪的才能定罪处刑,依据现行刑法,篡改考生高考志愿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也有人认为应当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或者“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罪”。

  我省去年5月就曾经判决过一起高考篡改志愿案子。2014年8月被告人张某在沂水县宾馆房间内,利用其在沂水县城各中学作招生宣传期间获取的高中毕业生信息,非法篡改了九名考生的高考志愿,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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