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西藏新农村建设补偿标准,新农村建设补贴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27 18:57:3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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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齐街道 凤凰树社区。"新农村"应该包括5个方面:即"新房舍、新设施、新环境、新农民、新风尚",这五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小康社会"新农村"的范畴。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建设和谐社会、小康社会息息相关。《2016-2017年西藏新农村建设补偿标准,新农村建设补贴政策解读》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 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西藏新农村建设补偿标准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支持农民建房作为扩大内需的重大措施,统筹规划农民安居工程,全面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逐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问题,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条件。

  (二)目标任务

  2010年全省完成农村65759户农村贫困群众危房改造任务。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

  2、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年度计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新建与改造相结合的选择安置方式,统筹安排,分期推进,优先安排特困户;

  3、突出重点,厉行节约。帮助贫困危房户改造建设最基本的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卫生的农房,不贪大求全,不加重群众负担,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

  4、整合资源,合力推进。对扶持农村发展的各项资金和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形成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建设的合力;

  5、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和民主评议,接受社会监督。

  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和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范围是全省所有县(区),对象是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居住在被确定为整栋危房(D级)和局部危房(C级)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等贫困户。优先安排五保户和低保户等特困户。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

  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6000元,在此基础上对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000元。

  农村危房改造省级补助标准为户均1900元。西安市、延安市、榆林市市、县政府户均配套4500元,其余市县户均配套3000元。各市、县政府在确保完成改造任务的前提下,依据农村危房翻建新建、修缮加固、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并适当向特困户和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倾斜,具体分类补助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新农村建设补贴政策解读

  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主办的“2006年西藏财政发展论坛”日前在拉萨市举行。与会者结合西藏实际,围绕“健全公共财政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主题进行了研讨。

  与会者指出,“十五”以来,西藏地方财政坚持财政政策和财政资金向农牧区倾斜,有力地促进了西藏农牧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当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公共财政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西藏自治区应把握区情、迎难而上,以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牧民增收为重点,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完善财政体制,坚持财政政策、财政资金进一步向农牧区倾斜,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强化公共财政职能。贯彻“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构建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把应由政府提供的农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的存量,将地方财政收入和中央财政一般转移支付的增量重点向农牧区倾斜,建立财政涉农资金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

  支持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一是创新财政对农牧民的直接补贴方式。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等补贴方法,加大对退耕(牧)还林(草)农牧民的财政补贴力度,研究对牧区牲畜出栏补贴直补到户的办法。二是采取政府财政补贴、援藏资金补助、财政担保贴息等方式,鼓励农牧民在自愿的基础上改造民房,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农牧民安居工程;集中财力,重点支持饮水、通电、通路、通广播电视等与农牧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工程项目建设。

  加大对农牧区各项社会事业的投入。继续做好“两免一补”工作,适时调整农牧民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三包”经费标准;适时调整农牧民免费医疗标准,巩固和完善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以实施农牧民安居工程为契机,加快村文化活动室、“村村通”等项目的建设,以优惠政策鼓励科技专业人才到农牧区服务;进一步完善农牧区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制度,完善“五保户”财政供养制度和自然灾害救助制度。

  积极为农牧民增收创造条件。巩固农牧区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牧民负担反弹。主要是:推进以农牧区乡村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制度改革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适时调整村级干部财政补贴标准和村级公用经费标准;明确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活动筹资筹劳的范围和标准。同时,增加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财政投入,把进城务工农牧民纳入就业再就业培训范围,在资金上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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