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新规:《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实行,首次明确医疗质量管理责任主体

发布时间:2016-10-28 11:17:34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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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实行 首次明确医疗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出台《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6000多字的新规迅速吸引无数眼球。


  过去,我国的医疗质量和安全标准散落于多个文件和制度,以医院评审标准最为集中,没有系统化的规定。此次发布的《办法》,明确提出“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填补了一直存在的空白。

  《办法》要求,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一是确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托专业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控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在医疗质量管理领域的重要作用。二是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完善评估机制和方法,将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三是建立医疗机构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上报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促进信息共享和持续改进。四是建立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体系,总结提炼了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工作中严格执行。

  当谈到印象最深刻的《办法》内容,多家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者不约而同提到——首次明确了医疗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第九条更是进一步表述,“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针对如此清晰的界定,有业内专家认为,这或许是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一个考验,他们需要“懂行”,胜任科学管理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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