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宁夏省伤残军人补助政策及抚恤金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28 23:08: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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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人,保卫国家安全,保卫及守护国家边境,政府政权稳定,社会安定,有时亦参与非战斗性的包括救灾等工作。在这同时,危险时刻伴随着他们。那么,伤残军人有哪些补助呢?标准又是怎样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宁夏省伤残军人补助政策及抚恤金标准解读》一些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伤残军人补助政策

  一、残疾军人保障的主要形式和内容

  残疾军人保障是指国家、社会对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依法进行抚恤和优待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工作。残疾军人保障主要有国家抚恤和社会优待两种形式。

  (一)国家抚恤。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二)社会优待。主要内容有:1、医疗优待。2、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公(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3、残疾军人因

  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4、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5、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6、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7、退出现役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8、残疾军人报考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9、在享受伤残抚恤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优待照顾等。

  二、伤残等级评定办事指南

  (一)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413号)

  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

  4、《湖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办理条件。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本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三)申报材料

  1、《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一试三份;

  2、在市级民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鉴定后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书;

  3、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4、申请人所在单位申请评残的书面报告:说明其负伤的时间、地点、原因及经过。(需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受伤后首次住院病历(复印件必须加盖复印件单位的公章及复印时间、复印件提供人签名);

  6、档案中有关负伤情形的记载。

  7、交通事故需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伤残评定书;

  8、评残申请人所在单位研究定性为公伤的会议记录;

  9、评残申请人负伤见证人的证明材料;

  10、军人退伍(转业)登记表;

  11、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2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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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要求评残的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应当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公署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将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市(州)民政部门。

  (五)市(州)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申报评残所有材料一并报送省民政厅审批;

  (六)省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填写伤残证件,连同申报评残的所有材料一并退回市(州)民政部门。

  三、残疾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

  (一)退役或移交。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或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市、区)民政局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民政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

  (二)跨省迁移

  1、迁出本省的,县(市、区)民政局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市、区)民政局,并同时将此信息上报省民政厅。

  2、迁入本省的,县(市、区)民政局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身份证号、户籍地、编号信息,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市、区)民政局发还申请人。

  (三)省内迁移

  1、迁出地县(市、区)民政局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市、区)民政局,并将此信息逐级报省民政厅。

  2、迁入地县(市、区)民政局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应向迁出地县(市、区)民政局核实,并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加盖印章,发还申请人,从下一年度开始发放残疾抚恤金。同时应将此信息逐级上报省民政厅。

  四、伤残证件办理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抚恤金标准解读

  一、残疾军人保障的主要形式和内容

  残疾军人保障是指国家、社会对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依法进行抚恤和优待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工作。残疾军人保障主要有国家抚恤和社会优待两种形式。

  (一)国家抚恤。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二)社会优待。主要内容有:1、医疗优待。2、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公(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3、残疾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4、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5、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6、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7、退出现役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8、残疾军人报考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9、在享受伤残抚恤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优待照顾等。

  二、伤残等级评定办事指南

  (一)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413号)

  3、《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

  4、《湖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办理条件。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本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三)申报材料

  1、《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一试三份;

  2、在市级民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鉴定后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书;

  3、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4、申请人所在单位申请评残的书面报告:说明其负伤的时间、地点、原因及经过。(需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受伤后首次住院病历(复印件必须加盖复印件单位的公章及复印时间、复印件提供人签名);

  6、档案中有关负伤情形的记载。

  7、交通事故需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伤残评定书;

  8、评残申请人所在单位研究定性为公伤的会议记录;

  9、评残申请人负伤见证人的证明材料;

  10、军人退伍(转业)登记表;

  11、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2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要求评残的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三)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应当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公署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将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市(州)民政部门。

  (五)市(州)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申报评残所有材料一并报送省民政厅审批;

  (六)省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填写伤残证件,连同申报评残的所有材料一并退回市(州)民政部门。

  三、残疾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

  (一)退役或移交。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或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市、区)民政局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民政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

  (二)跨省迁移

  1、迁出本省的,县(市、区)民政局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市、区)民政局,并同时将此信息上报省民政厅。

  2、迁入本省的,县(市、区)民政局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身份证号、户籍地、编号信息,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市、区)民政局发还申请人。

  (三)省内迁移

  1、迁出地县(市、区)民政局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市、区)民政局,并将此信息逐级报省民政厅。

  2、迁入地县(市、区)民政局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应向迁出地县(市、区)民政局核实,并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加盖印章,发还申请人,从下一年度开始发放残疾抚恤金。同时应将此信息逐级上报省民政厅。

  四、伤残证件办理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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