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厦门参战荣誉金发放时间及参战人员补助政策

发布时间:2016-10-29 11:14:38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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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参加过14类战役的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其中,“作战保障人员”是指在作战环境下进行后勤保障的人员。《2016-2017年厦门参战荣誉金发放时间及参战人员补助政策》是大铁棍娱乐网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6-2017年厦门参战荣誉金发放时间

  制定全国统一的(一次性或每月发放的)不分参战时期,不分职位高低,不分退役后身处何地,同等的能量化、细化、可追溯、可连续的参战人员基本战争补偿法规,惠及所有参战人员。然后,按参战军人参战时间长短、战争受伤害程度、立功受奖等级、职位高低等进行附加。对参战人员的战争补偿、优抚金,还应当根据国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物价上涨指数的增涨及时调整(对已故参战人员的战争补偿、优抚金按其参战时间长短、出国时间长短、战争受伤害程度、立功受奖等级、职位高低等给予同标准的一次性发放给家属、后代)。

  参战人员补助政策

  一、提高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40元,地方财政负担60元。地方财政负担的经费,由省、市、县按7:2:1的比例分担。

  二、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300元,调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三、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5元,地方财政负担2.5元。地方财政负担的经费,由省、市、县按7:2:1的比例分担。

  四、提高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调整后的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8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60元。调标所需资金扣除中央负担的25%外,其余部分继续按照《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委组通〔2006〕70号)确定的分担比例,即由省管党费承担60%,省财政承担40%。

  五、此次调整所需的中央和省级补助经费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妥善安排应由本级负担的经费,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将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六、厦门市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资金除中央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厦门市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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