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厦门伤残军人补助政策及抚恤金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29 16:35: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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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人,保卫国家安全,保卫及守护国家边境,政府政权稳定,社会安定,有时亦参与非战斗性的包括救灾等工作。在这同时,危险时刻伴随着他们。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厦门伤残军人补助政策及抚恤金标准解读》一些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伤残军人补助政策

  一、为规范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三、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以现行住房保障制度为依托,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

  四、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

  六、优抚对象符合相应条件的,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等政策范围。

  七、优抚对象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八、符合供养条件的优抚对象,应当优先安排到当地光荣院、福利院等机构集中供养。

  九、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享受住房优待,家庭认定一般以户口簿为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庭分户的,其配偶及子女视为一个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视为一个家庭,生前父母已离异的,按照家庭实际情况认定。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落实优抚对象住房优待。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抚恤金标准解读

  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2013年10月1日起,我市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在国家新颁布的标准基础上,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我市适当提高我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提高标准由伤残等级决定,其中最高提高额度达4363元;调整我市的“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对全市在乡老复员军人实施统一的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不再按户籍区分;提高我市城镇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对农村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的调整按照“两参”人员标准执行。

  对1954年10月31日以后入伍,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军队参战退役人员,以及1954年10月31日以后入伍,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和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在国家提高35元的基础上,我市再增加30元,并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提高为701元(原标准5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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