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宁波伤残军人补助政策及抚恤金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29 16:35: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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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人,保卫国家安全,保卫及守护国家边境,政府政权稳定,社会安定,有时亦参与非战斗性的包括救灾等工作。在这同时,危险时刻伴随着他们。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宁波伤残军人补助政策及抚恤金标准解读》一些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伤残军人补助政策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革命伤残军人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ぉ33号ぉ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保障工作,依法维护革命伤残军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和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优抚政策的要求,从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革命伤残军人生活、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帮助革命伤残军人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同步提高。

  二、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ぉ要按规定为本单位的革命伤残军人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

  三、用人单位不得因革命伤残军人身体伤残而安排下岗失业。因企业破产、改制等原因导致革命伤残军人下岗失业,未重新上岗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在本系统内进行统盘考虑和调剂,妥善予以安置。本系统安置确有困难的,可进入劳动力市场优先推荐上岗。

  四、革命伤残军人因企业破产或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五、革命伤残军人依法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ぉ劳动(聘用ぉ关系,未能领取或已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且未再就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批准后可改领伤残抚恤金并享受当地在乡革命伤残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金和群众优待金。重新就业[签订劳动(聘用ぉ合同]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从就业或领取退休金的下年度起,领取伤残保健金并不再享受伤残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金和群众优待金。

  六、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ぉ革命伤残军人应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或实行医疗费社会统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原则上实报实销。有工作单位的,其医疗费用由单位和同级财政共同承担。所在单位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无工作单位及在乡的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七、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旧伤复发就医的医疗费,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原则上实报实销。其所在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所在单位属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由单位支付;不属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无工作单位的,由各县(市ぉ、区民政局负责,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八、无工作单位的三等伤残军人因病住院确实无力支付全额医疗费的,按《宁波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办法》规定酌情给予补助。《宁波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办法》规定的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责解决。

  九、革命伤残军人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保障对象,其伤残抚恤(保健ぉ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十、各乡(镇ぉ政府(街道办事处ぉ及社区要定期走访慰问辖区内无工作单位的革命伤残军人,对家庭生活困难的要及时给予适当救助。

  十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保障工作。

  抚恤金标准解读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4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20元提高至36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同时,国家还对2011年纳入优抚保障范围的烈士老年子女和农村籍老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首次调整,烈士老年子女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2360元、50700元、49040元,分别比2013年提高了8730元、8450元、817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63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116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6300元、36300元和1638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1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4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5.7亿元,截至目前,共安排2014年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0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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