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武汉伤残军人补助政策及抚恤金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29 16:34:00 来源:大铁棍娱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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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人,保卫国家安全,保卫及守护国家边境,政府政权稳定,社会安定,有时亦参与非战斗性的包括救灾等工作。在这同时,危险时刻伴随着他们。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6-2017年武汉伤残军人补助政策及抚恤金标准解读》一些相关资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伤残军人补助政策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军人(含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下同)残情医学检查和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34号令)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湖北省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小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小组的组织结构

  省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小组由省民政厅副厅长万幼清任组长,省民政厅优抚处处长邓宏、省民政厅优抚副处长吴斌祥、省荣军医院副院长王立超任副组长。残情鉴定工作小组日常办公设在省荣军医院(医务科联系电话027-87493395),并聘请有资质的专家组成专家库。

  二、省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小组的职责

  省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各市州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小组的鉴定工作;对各地残疾军人残情鉴定结论,根据需要进行复核。

  三、省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小组的工作机制

  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由省民政厅负责,随机指定医疗卫生专家开展残情鉴定工作,并协调解决残情鉴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省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小组定期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请人的残情检查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核实,并作出残情鉴定结论。具体收费标准执行武汉市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

  四、省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小组的工作程序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需到省进行鉴定的申请人开具残情鉴定委托书。委托书须准确载明鉴定部位,并简要说明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诊断证明所记载的因战因公负伤经过及残情。

  2、评残申请人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优抚股(科、处)的委托书于每月前7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到省荣军医院要求进行残情鉴定。

  3、随机指派医疗卫生专家库中的专家对申请人进行医学检查,并详细记录检查过程及结果。特殊检查可由省荣军医院向其他医疗机构送检。检查结束后,申请人自行返回。

  4、省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小组随机抽调专家定期召开残情鉴定评审会,对残情检查情况、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委托内容等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残情鉴定结论。残情鉴定结论由三位以上(含三位)专家签字确认后,加盖“省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小组”专用章。

  5、省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小组将残情鉴定结论统一寄交委托单位,严禁将残情鉴定结论交申请人本人带回。

  五、各市州民政部门应比照省残情鉴定工作小组体制,成立残疾军人残情鉴定机构,负责本地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工作。

  抚恤金标准解读

  军人补贴

  自主创业:

  1、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创业就业的,成都民政部门将按同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和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之和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2、退役士兵退役后两年内,在成都市域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自主创业并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由民政部门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再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合伙经营的,凭工商营业执照,按合伙经营的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人数享受一次性奖励。

  3、退役2年内有创业意愿的,可按程序申请额度不超过5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教育:

  1、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

  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2、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工作:

  1、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2、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军人养老

  1、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2、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3、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4、优待养老金。

  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军人复员

  1、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2、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

  3、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4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20元提高至36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同时,国家还对2011年纳入优抚保障范围的烈士老年子女和农村籍老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首次调整,烈士老年子女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2360元、50700元、49040元,分别比2013年提高了8730元、8450元、817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63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116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6300元、36300元和1638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1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4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5.7亿元,截至目前,共安排2014年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0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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